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捐助章程

  • 91年8月13日 董事會通過
  • 91年8月21日 交通部許可
  • 96年10月5日董事會通過修訂
  • 96年12月3日交通部許可修訂
  • 99年7月1日 董事會通過修訂
  • 99年8月6日 交通部許可修訂
  • 104年3月27日 董事會通過修訂
  • 104年4月28日交通部許可修訂
  • 106年10月13日董事會通過修訂
  • 106年11月2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許可修訂
  • 107年1月23日 董事會通過修訂
  • 107年3月12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許可修訂
  • 107年7月12日 董事會通過修訂
  • 107年8月20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許可修訂
  • 108年3月21日 董事會通過修訂
  • 108年5月9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許可修訂
  • 108年10月24日 董事會通過修訂
  • 108年12月6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許可修訂
  • 110年3月26日 董事會通過修訂
  • 110年6月8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許可修訂
  • 111年9月7日 董事會通過修訂
  • 111年10月6日 數位發展部核定
  • 112年11月3日 董事會修訂
  • 112年12月7日 數位發展部許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為本中心)依民法、財團法人法及其子法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 本中心為國家級網路資訊中心,其服務宗旨如下:
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以超然中立及互助共享網路資源之精神,提供註冊資訊、目錄與資料庫、推廣等服務。
二、促進、協調全國與國際網際網路(Internet)組織間交流與合作,並爭取國際網路資源及國際合作之機會。
三、協助推展全國各界網際網路應用之普及,以及協調資訊服務之整合、交換。
四、協助或支援政府辦理各項事務,並推動網路資訊相關公益事務。
第三條 本中心所辦業務如下:
一、IP位址(IP Address)與AS數字(AS Number)之申請與分配及網域名稱註冊系統(DNS) 等相關事宜。
二、提供產官學研等各領域各種網際網路間協調、整合之服務,包括網路技術標準、註冊、資訊、目錄、推廣、出版與網路相關統計等服務。
三、推動及參與國際間網際網路各項活動計畫。
四、有關網際網路技術、規範、法規之研究發展。
五、其他主管機關交辦之業務。
第四條 本中心地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需要於國內適當地點設置分支機構。
第二章 組織及管理
第五條 本中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三人組織董事會(董事人數應為單數),董事之改選由本中心成立遴選委員會就下列人員提出建議名單,經董事會議決後報請數位發展部核准遴聘之: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國內外相關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
三、相關公益法人代表。
四、相關公民營企業代表。
董事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有從事網路通訊業務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
董事中必須有半數以上人員由政府機關指派人員擔任之。
董事中任一性別比例達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六條 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中心,連選得連任乙次。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二歲,任期屆滿前年滿六十五歲者,應於三個月內更換之。
第七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財產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補派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各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指派。
六、工作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八、網域名稱與IP位址管理機制之建立。
九、網路技術標準之協調及服務之整合。
十、推動及參與國際間網際網路各項活動計畫。
十一、有關網際網路技術、規範、法規之研究發展。
十二、章程變更。
十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十四、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十五、其他章程規定或主管機關交辦之事項。
第八條 本中心置監察人二至五人,由本中心成立遴選委員會提出建議名單,經董事會議決後報請數位發展部核准後遴聘之。監察人不得兼任董事、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執行長或其他專業幕僚人員,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中心會務、業務之執行情形。
二、查核本中心帳冊及文件
三、參加董事會會議。
監察人中必須有半數以上人員由政府機關指派人員擔任之。
監察人中任一性別比例達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九條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常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其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臨時會時,董事長須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數位發展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本中心發生緊急情事時,前項請求召集董事會之董事,得即向數位發展部申請許可自行召集之,不受十日之限制。
第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法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其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個月內報請數位發展部備查。
前項會議,董事、監察人應親自出席,若有特殊事由,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監察人代理出席,惟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派任者得以代表人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監察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代理出席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 董事會對於下列事項,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及數位發展部許可,始得為之:
一、章程變更。
二、申請貸款。
三、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五、董事長、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捐助財產之處分、動支。
七、投資事業。

前項決議事項於報請數位發展部許可後,依民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項第一款之章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情形,數位發展部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董事會對於第一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數位發展部,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數位發展部並得派員列席。
第十三條 董事會因發生重大糾紛,或無法召開會議時,由數位發展部限期整頓改善。逾期不能整頓或整頓改善無效時,數位發展部得依第五條規定選派新任董事補足原任期,完成整頓,或申請法院變更組織,或為其他必要處分。董事或監察人經數位發展部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者亦同。
第十四條 本中心視業務需要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得設置各種委員會負責協助政策擬定及提供諮詢建議。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董事會指派董事或外部專家學者擔任之,其主任委員及各委員均為無給職。
有關各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要點,由董事會訂定,於實施前報請數位發展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十五條 董事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並得連任,其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三、四款選任者,應依其職務進退。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由其機關(構)補提名後,報請數位發展部核准遴聘之;其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選任者,遇特殊情況,如主管機關組織改造或本中心主管機關改隸等,得由有關主管機關改派或經董事會議決補選後準用第五條辦理;其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選任者,經董事會議決補選後準用第五條辦理。
監察人為無給職,任期與董事同,並得連任。由政府機關選任者,應依其職務進退。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由其機關補提名後,報請數位發展部核准遴聘之;遇特殊情況,如主管機關組織改造或本中心改隸主管機關等,得由有關主管機關改派或經董事會議決補選後準用第八條辦理;其非政府機關選任者,經董事會議決補選後準用第八條辦理。

原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新任董事、監察人未及依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完成遴聘時,由原任董事、監察人繼續執行職務至新任董事、監察人就職時為止。
第十六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補派,或任期屆滿後改選,均應於改補派後三十日內檢具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報請數位發展部許可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並於必要時得置副執行長一至二人,執行長之任免由董事長提出經董事會同意後行之。執行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二歲,任期屆滿前年滿六十五歲者,應於三個月內更換之。
執行長承董事會之命辦理各項業務推動,副執行長輔佐執行長,襄理業務。其下依業務需要設組,各組置專業幕僚人員若干人,並各置主管一人,分掌相關業務。
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各組人員,均為有給職。
有關組織規章、辦事細則及人事規章,由董事會另行訂定,於實施前報請數位發展部核定;修正時亦同。
第三章 財產及會計
第十八條 本中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一千九百萬元整,分由電信總局捐助新臺幣一千萬元及中華民國電腦學會捐助新臺幣九百萬元。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及數位發展部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
本中心如有處分捐助財產取得之對價或所得,應於一年內移轉為捐助財產之一部,並應於轉帳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本中心於設立許可後,電信總局應於法院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歸財團法人,以財團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金融機構,並報請交通部核備。
第二十條 經登記之基金於營運時,不得短少。有折舊之財產,每年應提折舊準備金。有增值時,其所增之值,視為已登記之財產。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運作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設立基金孳息之收入。
二、IP位址、網域名稱註冊等服務之收入。
三、個人、機關或團體之捐贈。
四、其他合於本中心宗旨之服務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應建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報請數位發展部核定,另應設置必要之帳簿,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以供查核。其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會計年度。
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上年度工作成果報告書及決算書報經董事會同意,其決算書並應委託會計師審查簽證後,出具查核報告書,送請數位發展部辦理。
本中心依數位發展部審核預算等作業時程,將下年度之工作計畫及預算書,報經董事會同意後,送數位發展部辦理。
前二項之決算書及預算書(預計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及有關附表。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對外各項服務工作得酌收費用,以收支平衡維持運作為計收標準。
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審查費或研究費等費用。
前項費用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報酬支給標準應經董事會決議後,報請數位發展部核准,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之資金不得為任何保證,亦不得將資金貸與他人。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其前一年工作成果報告、經費收支、財產清冊及財務報表等各項營運及運作文件,提請董事會通過後,以下列方式主動公開之。但涉及隱私權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本中心運作者,不在此限:
一、 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二、 利用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 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執行委員、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並檢附有關文件送請數位發展部許可,並向所在地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清算之剩餘財產,應交由數位發展部解繳國庫,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財團法人法及其子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章程報經數位發展部核准,並向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應依據本章程第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後實施。

瞭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