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紀錄
時間: 90年5月7日下午2時
地點: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會議室
主席:林 主任 一鵬
記錄:蔡易靜
出席單位及人員:(略)
討論及決議事項:
1. 審核中傳資訊、太訊電腦與台灣寬頻申請為TWNIC 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案。
決議:
(1) 通過太訊電腦與台灣寬頻代理發放單位申請案。
(2) 因中傳資訊對於委員所提出的問題,如未來IP位址用途需求、潛在客戶群等並無明確之說明,故希望其能
在未來IP位址使用之需求數量及配發對象方面能有更詳細的規劃及說明,待其修正計畫書內容後,再提
TWNIC審核。
2. 「IPv6 Auto-configuration的位址分配與發放在Wireless
Communication之可行性研究」委託研究計畫
期中報告
決議:通過此研究計畫之期中報告。
建議事項:
(1) 由於期中報告裡並無提到有關IPv6 Auto-configuration位址分配與發放之相關資訊,且IPv6在Wireless
Communication可行性方面尚缺乏具體的說明,故建議計畫主持人於日後計畫之進行,能針對這兩部分研究
詳細探討並提出報告。
(2) 建議蒐集並彙整如Nokia、Ericsson、Fetnet等Wireless廠商對IPv6技術發展進度與應用之相關文件以供
參考。
3. 修訂「IPv4 位址分配管理辦法」中有關代理發放權審核部分及審核原則之討論
決議:為加強代理發放單位審核機制,修訂「IPv4 位址分配管理辦法」中有關代理發放權審核原則,於修正
下列條文後通過此管理辦法:
第三章 成為代理發放單位之方式及其權利義務 "1. 凡有代理發放IP位址需要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皆可
檢附計畫書暨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影本、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影本或網路建(架)設許可證影本
(三者擇一)送TWNIC審核,而經審核通過授權之單位得以代理IP位址發放事宜。"修正為
第三章 成為代理發放單位之方式及其權利義務 "1.凡有代理發放IP位址需要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皆可
檢附計畫書暨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影本、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影本或網路建(架)設許可證影本
(三者擇一)送TWNIC審核,而經審核通過授權之單位得以代理IP位址發放事宜。其審核原則如下:
1.1 提供之網際網路服務項目中應有將IP位址配發予客戶端之需求,且可明確說明於六個月內,配發至
客戶端之IP位址需求數量至少可達80% Slow Start之標準。
1.2 確實有網路及機房,保證可提供客戶連上Internet
之服務。
1.3 提供客戶網路名稱伺服器(DNS)之服務且能確保國內、國外路由(Routing)能運作正常。"
4. 「建立IP位址使用與領域名稱對應的資料庫與動態查詢機制」期中報告修正之審核
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