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紀錄

 

 

時間: 90年5月7日下午2時

地點: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會議室

主席:林 主任 一鵬

記錄:蔡易靜

出席單位及人員:(略)

 

 

討論及決議事項:

 

 

1. 審核中傳資訊、太訊電腦與台灣寬頻申請為TWNIC 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案。

 

 

決議:

(1) 通過太訊電腦與台灣寬頻代理發放單位申請案。

(2) 因中傳資訊對於委員所提出的問題,如未來IP位址用途需求、潛在客戶群等並無明確之說明,故希望其能

    在未來IP位址使用之需求數量及配發對象方面能有更詳細的規劃及說明,待其修正計畫書內容後,再提

    TWNIC審核。

 

 

2. 「IPv6 Auto-configuration的位址分配與發放在Wireless Communication之可行性研究」委託研究計畫

    期中報告

 

 

決議:通過此研究計畫之期中報告。

建議事項:

(1) 由於期中報告裡並無提到有關IPv6 Auto-configuration位址分配與發放之相關資訊,且IPv6在Wireless

    Communication可行性方面尚缺乏具體的說明,故建議計畫主持人於日後計畫之進行,能針對這兩部分研究

    詳細探討並提出報告。

(2) 建議蒐集並彙整如Nokia、Ericsson、Fetnet等Wireless廠商對IPv6技術發展進度與應用之相關文件以供

    參考。

 

 

3. 修訂「IPv4 位址分配管理辦法」中有關代理發放權審核部分及審核原則之討論

 

 

決議:為加強代理發放單位審核機制,修訂「IPv4 位址分配管理辦法」中有關代理發放權審核原則,於修正

      下列條文後通過此管理辦法:

 

 

第三章 成為代理發放單位之方式及其權利義務 "1. 凡有代理發放IP位址需要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皆可

       檢附計畫書暨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影本、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影本或網路建(架)設許可證影本

       (三者擇一)送TWNIC審核,而經審核通過授權之單位得以代理IP位址發放事宜。"修正為

 

 

第三章 成為代理發放單位之方式及其權利義務 "1.凡有代理發放IP位址需要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皆可

       檢附計畫書暨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影本、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影本或網路建(架)設許可證影本

       (三者擇一)送TWNIC審核,而經審核通過授權之單位得以代理IP位址發放事宜。其審核原則如下:

 

 

       1.1 提供之網際網路服務項目中應有將IP位址配發予客戶端之需求,且可明確說明於六個月內,配發至

           客戶端之IP位址需求數量至少可達80% Slow Start之標準。

       1.2 確實有網路及機房,保證可提供客戶連上Internet 之服務。

       1.3 提供客戶網路名稱伺服器(DNS)之服務且能確保國內、國外路由(Routing)能運作正常。"

 

 

4. 「建立IP位址使用與領域名稱對應的資料庫與動態查詢機制」期中報告修正之審核

 

 

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