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紀錄
時間: 89年11月22日中午12時
地點: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會議室
主席:林 主任 一鵬
記錄:蔡易靜
出席單位及人員:(略)
討論及決議事項:
1. 審核康駿電信、新世紀資通、主流網科技、宇強科技、與新絲路科技申請為TWNIC 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案。
決議: (1)通過康駿電信、新世紀資通、宇強科技、與新絲路科技申請為代理發放單位案,其中新世紀資通,
待取得營利事業執照補照存查後,另允以獲得IP位址正式代理發放(不用再審查)。
(2)主流網科技因在IP需求之規劃中似未能確實估算實際需求,惟恐其未能瞭解目前TWNIC
IP 發放政策
,而無法勝任代理之責,故暫不予通過代理發放權。待其修訂規劃內容後,再提 TWNIC 審核。
2. TWNIC IP代理發放單位審核原則中“第二類電信執照”是否應限定營業型態之討論
決議:因於審核代理發放單位申請案時,即會對申請單位是否有代理發放IP位址予客戶之需求進行審核,故
不擬於原則中再限定“第二類電信執照”營業型態。
3. 是否開放第一類電信業者申請代理發放IP位址之討論
決議:為因應電信業者提供網際網路服務之IP位址需求,擬修訂 ?IPv4 位址分配管理辦法 - 第三章第一節」
有關證照之部分,其修正如下:
將“凡ISP有代理發放IP位址之需要者,皆可檢附計畫書暨第二類電信執照影本送TWNIC審核,經審核通過
授權之單位得以代理IP位址發放事宜。”修正為“凡有代理發放IP位址需要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皆可
檢附計畫書暨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影本、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影本或網路建(架)設許可證影本
(三者擇一)送TWNIC審核,而經審核通過授權之單位得以代理IP位址發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