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紀錄
時間: 89年7月11日下午2時
地點: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會議室
主席:林 主任 一鵬
記錄:歐陽拾瓊
出席單位及人員:(略)
討論及決議事項:
1. 審核博訊科技、泛亞資訊、亞特列士科技及和信電訊申請為TWNIC 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案
決議:
(1) 原則上通過博訊科技、泛亞資訊、亞特列士科技及和信電訊申請為代理發放單位一案,
但因有多位委員不克出席此會議,故將各申請單位之報告資料以書面方式送請未能出席
之委員審核,各委員若有任何意見需於一星期內(7/19前)提出,並由相關申請單位
提出解釋,若無意見,即表同意通過。
(2) 請TWNIC於下次會議提出『徵選TWNIC 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審核要點並討論之。
2. 訂定「IPv4位址分配管理辦法」
決議:於修正下列各點後通過此管理辦法,並依第一次會議之決議送董監事會議同意後,
交 TWNIC IP 組執行。
(1) 將第三章4.4節"
所代理核發的IP位址需於三個月內使用至 80%,否則 TWNIC得取消其代理權
並將核發的IP位址全數收回。"修正為
"所代理核發的IP位址需於六個月內使用至 80%,否則
TWNIC得取消其代理權,並於必要時可回收所核發之IP位址。"
(2) 第八章 撤消原則
"申請者於代理發放單位處取得其核發的IP位址後, 若半年內使用率未達50%,
則代理發放單位得收回該位址。",參考目前
APNIC 之相關原則,將此條文內之"半年"修正為"一年"。
3. IPv6 工作小組進行方式規劃報告及討論
決議:因本此會議報告及討論案過多,故將此議題延至下次會議再做報告及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