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第20次會議紀錄
時間: 92年3月31日下午14時
地點: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會議室
主席:陳景章主任
記錄:陳式偉
出席單位及人員:(略)
一、
討論及決議事項:
1.
審核易達通網路系統有限公司及鳳信有線電視股份公司申請為
決議:通過易達通網路系統有限公司及鳳信有線電視股份公司代理發放單位申請案。
2.
研究計畫報告及審核
(1) 「IPv6國內外資訊整合」委託研究計畫規劃報告。(東華大學趙涵捷主任)
建議事項:A.針對網站內之部分RFC中文化部分,請再補強中文摘錄說明。
B.”彙整GLOBAL IPv6 Summit會議資料”部分,資料尚不完整請再補強。
C.”國內外相關IPv6軟硬體產品與服務介紹及URL連結”中文介紹部分請再補強。
D.”國外研討會”及”國外研究資料”,除連結外請再增加中文介紹說明。
(2) 「IPv6應用技術種子教育訓練計畫」報告及審核。(中央大學電算中心)
決議:通過此委託計畫之結案報告。
建議事項:A.下次委託教育訓練計畫希望增加實作上機課程,實際進行範例操作。
B.請教育部電算中心協助提供由各區網或縣網中心之實務經驗,整理出的real case,以彙編為case
study,作為示範教材。
3.
審核EBIX網際網路交換中心認可案
決議:通過EBIX網際網路交換中心之認可案。
4.
討論「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註冊管理業務規章」
建議事項:A. 有關第十條以自然人申請時之揭示個人資料部分,原則上遵循國際間之規範,但建議於此規章中刪除,而置於「網際網路位址申請及發放原則」中之申請程序規範。相關程序之確認,應行文至電信總局簽請核示。
B. 第十一條修正為「本中心收取之網際網路位址管理費用,其收費標準之訂定,以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由本中心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費率委員會決定之」。
C. 第十二、十三條是否於「網際網路位址申請及發放原則」中訂定,請再與律師商討。
D.
E. 第三十一條回收與終止代理發放權之程序,應於IP委員會中先行討論,並邀請當事人於委員會中說明,最後結果由委員會決定。
F. 各委員若有其他修正意見,請於四月七日前,以email回覆予IP組,俾便彙整。
5.
討論「中華都會信息科技公司涉及非法營業與是否取消其代理發放權」案
建議事項:可行文至電信總局,請電信總局就該公司是否有違反規定部分協助解釋,若有需要再提交本委員會討論並邀請當事人於委員會中說明,最後結果由委員會決定。
二、
臨時動議
主任委員宣佈第三屆IP委員會委員異動部分,原網虎科技魏仁納委員離任,此缺額由電信總局公眾電信處黃世雄簡任技正繼任。原亞太線上陳振珉副總經理委員一職,更換為該公司陳春鈞協理。原台灣固網代表李鴻池副處長委員一職,更換為該公司王繼賢副處長。
三、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