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紀錄
時間: 90年7月26日下午2時
地點: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會議室
主席:林 主任 一鵬
記錄:蔡易靜
出席單位及人員:(略)
討論及決議事項:
1. 修訂「IPv4 位址分配管理辦法」中有關代理發放單位IP使用量及其期限相關規定
決議:為開放代理發放權審核機制,修訂通過「IPv4 位址分配管理辦法」中有關代理發放單位IP使用量及
其期限相關規定:
(1) 第三章 成為代理發放單位之方式及其權利義務"3.1.1提供之網際網路服務項目中應有將IP位址配發予客戶
端之需求,且可明確說明於六個月內,配發至客戶端之IP位址需求數量至少可達80% Slow Start之標準。"
修正為"3.1.1提供之網際網路服務項目中應有將IP位址配發予客戶端之需求,且可明確說明於向TWNIC申請
IP位址後一年內,配發至客戶端之IP位址需求數量。"
(2) 第三章 成為代理發放單位之方式及其權利義務"4.4所代理核發的IP位址需於六個月內使用至
80%,否則
TWNIC得取消其代理權,並於必要時可回收所核發之IP位址。" 修正為"4.4所代理核發的IP位址需於向
TWNIC申請IP位址後一年內使用至 80%,否則 TWNIC得取消其代理權,並於必要時可回收所核發之IP位址。"
2. 審核中傳資訊、實聯科技、長通電訊與園區寬頻科技申請為TWNIC 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案。
決議:
(1) 通過中傳資訊代理發放單位申請案。
(2) 原則上通過長通電訊申請案,但需請於會後一星期內補齊其各地機房位置資料予TWNIC(請E-mial至
ip@twnic.net.tw),若資料確實無誤,即正式通過此案。
(3) 因實聯科技在其現有客戶所需使用之IP位址預估數量尚缺明確的說明,且對現有網路架構及各地機房
連外頻寬也無清楚之說明,故請其對此能有詳細之說明與規劃,待修正計畫書內容後,再提TWNIC審核。
(4) 雖園區寬頻科技與網冠有技術聯盟與設備支援之合作關係,但園區寬頻科技對其自身現有機房設備狀況
及IP需求數量等說明尚不明確,尚難瞭解其未來IP位址是否確為園區寬頻科技使用,故請園區寬頻科技
能對此提出進一步之說明,再提TWNIC審核。
3. 「下一代網際網路IPv6網址分配原則之研究」研究計畫期末報告及審核
決議:通過此研究計畫之期末報告。
建議事項:因有關IPv6位址現行發放原則議題將會於12th APNIC Open Policy Meeting
SIG會中討論,請計畫
主持人會後將討論結果彙整至期末報告後再予TWN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