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第七次網域名稱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 八十九年九月七日(星期四)下午 2:00
地點: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會議室(羅斯福路二段9號4樓之二)
主席:鄧主任委員添來
記錄:徐桂尼
議程:
壹、主席致詞(略)
貳、宣讀第六次網域名稱委員會會議紀錄
結論:確認會議紀錄。
參、報告事項
「網域名稱註冊政策與相關規範之研究」期末報告(劉靜怡教授)
結論:1.針對目前國際發展情勢融合台灣目前網域名稱註冊登記規則探討,分析英文、中文與
個人網名之註冊辦法與同意條款。
2.因內容甚多,請各委員能針對研究報告內容提出建議,E-mail給劉教授做最後報告之修正參考。
肆、討論事項
一、「網域名稱註冊代理登錄授權」案評審程序相關事項之討論
1.評審委員之成員及其相關事宜之討論
結論:評審小組由網域名稱委員會之委員擔任,若委員之所屬公司或機關參與此次投標,委員應迴避
本案相關之評審,評審工作需委員親自參與,不得由代理人擔任之,並決議由中心陳執行長文生
為此案之發言人,各委員不得對外發表任何評審階段所進行之各項情事。
2.評審程序相關事宜之討論
結論:(1)資格條件審核由中心行政組組長負責,行政組同仁及DN組同仁協助進行,不論資格條件通過
與否,皆請再提初審檢討會確認。
(2)評審方式為每位評審委員需對進入初審之廠商同時給予分數(以100分為滿分)及等第之評比, 分數與等第之對應方式為A:85(含)分以上;B:84~80(含)分;C:79~75(含)分;D:74~70(含)分;
E:69(含)分以下。五等級(A、B、C、D、E)之對應點數為1、2、3、4、5,評比完畢需將各點數加總,點數愈少者優先進入複審階段;若總點數相同時,請評審委員再開會確定之。
(3)複審階段依評分項目評比,並安排簡報,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視。評審方式如初審。
3.評審時間
結論:初、複審將於9/13~10/15日期間,詳細時間請再調查委員合適時間,並請各委員儘全力配合之。
二、
結論:1.同意設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研議小組,小組委員(含召集人)九至十一人,由具法律專長之委員及
學者專家組成之.並由網域名稱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暫訂之成員有鄧主任委員添來、王委員美花、周委員天、劉教授靜怡、陳律師家駿、陳執行長文生,會後請透過e-mail(9/14日前)
推薦法律背景之專家學者加入。
2.第一階段之小組任務:
(1)研訂爭議處理辦法、細則。
(2)參考各國之作法,並研擬適合我國爭議處理機制之模式。
(3)評選爭議處理機構之資格條件及相關配合事項。預計期間為2000年9月15日至2000年12月31日,
後續各階段將視需要再行調整時間及進行方式。
三、網域名稱申請保留字及.net.tw資格(第一類電信執照)案之討論
結論:1.申請保留字部分
(1)國碼部分com.tw、org.tw、net.tw,不再予以保留,全部開放。
(2)
(3)先公告開放訊息,配合registry/registrar制度,預計於90年1月1日起正式開放。
(4)特殊符號依DN字元標準之規定(RFC1035),本即無法做為DN之字元。
2.申請net.tw者需附上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影本、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影本或網路建(架)
設許可證影本(三者擇一)。
伍、臨時動議
一、擬請討論公司撤銷或解散後,是否仍能擁有網域名稱使用權。
結論:公司撤銷或解散後,其仍擁有網域名稱之使用權,若雙方能備妥移轉之文件,則建議仍可辦理移轉。
(將網域名稱移轉所需之雙方營利事業登記證改為一方營利事業登記證與一方取消設立之證明文件,在加上公司名稱異動申請單及雙方同意移轉之聲明書方可移轉)。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