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第十五次網域名稱委員會 紀錄
時間: 九十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二)中午12:00
地點: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會議室(羅斯福路二段9號4樓之二)
主席: 鄧主任委員 添來
紀錄:徐桂尼
壹、主席致詞(略)
貳、宣讀第十四次網域名稱委員會會議紀錄
結論:確認會議紀錄
參、報告事項
一、現行網域名稱受理註冊機構意見說明(略)
肆、討論事項
一、受理註冊機構相關事宜討論
(一)開放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受理註冊機構事宜討論
結論:1、配合開放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修訂相關辦法,修訂後以電子郵件方式予
各委員確認後公告,91年1 月1日實施。
2、開放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之原則為:
(1)第一年(91年)開放七個以內之第二層網域名稱。
(2)一家廠商最多可提出2個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之申請(含與其他廠商共同提案者)。
(3)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須具備特殊性或檢索性。
(4)除非申請者擁有並能提出證明者,否則不得為著名之商標、姓名或法人英文名稱、
簡稱(由本中心DN委員會經諮商相關專業單位或專家後認定之)。
(5)除非申請者擁有並能提出證明者,否則不得為我國「縣市(含)級以上地名」、
「政府機關名稱」、「學校名稱」或「與國家主權相關」之英文全稱或簡稱。
(6)受理註冊機構需保證第一年申請註冊量至少1500筆,第二年累計量需2500筆。
第一年未達1500筆者,以1500筆為計價標準;第二年未達2500筆者,以2500筆為計價標準。
(7)提出新增第二層網域名稱之申請,於本中心網站公告二週,並彙整各界反應之意見提DN
委員會,做為進行審核參考。
3、餘照案通過。
(二) 延長受理註冊機構收取網域名稱管理費之年限討論
結論:1、修改網域名稱授權受理註冊辦法第七條第二款收費之規定。
2、新的Registrar及現有Registrar,將採用修改後之辦法實施。
3、現有Registrar有意願者,可與本中心簽妥備忘錄後實施。
4、保證金金額不足以擔保超出授權年限所收取之管理費,則將依實際差額加收保證金之金額,
加收保證金以貳拾萬元為單位。
二、爭議處理辦法有關工作日之修訂案討論
結論:同意依照爭議處理機制研擬小組第十七次會議紀錄修訂,並即日起於中心網站
公告30日後生效。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