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第十一次網域名稱委員會紀錄

 

時間: 九十年一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2:30

地點: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會議室(羅斯福路二段9號4樓之二)

主席: 主任委員 添來

紀錄: 徐桂尼

 

壹、主席致詞(略)

貳、宣讀第十次網域名稱委員會會議紀錄

確認會議紀錄

 

參、報告&討論事項

一、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相關事宜報告及討論

結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及「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照案通過。

      (二)遴選爭議處理機構之資格條件

          1.爭議處理機構之資格條件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或財團法人。

2.專家條件:具智慧財產權、電子商務、網路專門知識之律師或專家學者。

3.專家人數最少20人,專家可以加入不同的爭議處理機構。

4.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費用

(1)一位專家:同時處理1-5個網域名稱爭議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四萬元,六個以上的網域名稱爭議不得超過新台幣五萬元。

(2)三位專家:同時處理1-5個網域名稱爭議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八萬元,六個以上的網域名稱爭議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

5.申請書內容需含組織介紹、附則(收費標準、專家與機構費用分配比例、連絡方式 、文件格式)、專家名單(學經歷、資歷)、人員培訓計畫(行政人員與專家)、整體申訴及內部運作之相關流程、時程表、相關配合措施(網站)等相關事宜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認可申請書撰寫參考項目如附件一)

         (三)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之預計遴選流程照案通過。

         (四)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中心內部及DN相關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爭議處理機構之專家一職。

二、  泛用型中文網域名稱相關事宜報告及討論

結論:() 政府機關名稱及學校名稱之相關保留字之註冊作業,需透過權責單位進行之。

(二)本中心將提供研考會及教育部使用者及管理者之網頁介面,直接連結至Registry資料庫,登錄相關資料,並經由管理者之介面設定網域名稱密碼。保留字之審核及密碼核發由研考會及教育部自行決定作業方式。

(三)2001/02/16將全面開放泛用型中文網域名稱註冊服務,註冊一個繁體網域名稱將同時註冊一個簡之網域名稱。

肆、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