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第十次網域名稱委員會紀錄
時間: 九十年一月三日(星期三)上午9:30
地點: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會議室(羅斯福路二段9號4樓之二)
主席: 鄧主任委員 添來
紀錄:徐桂尼
壹、主席致詞
貳、宣讀第九次網域名稱委員會會議紀錄
一、討論事項一之結論中應增加上次已討論有關著名商標等之內容為第五點如下:有關是否將著名商標、著名公司名稱、著名人名等納入保留字範圍,因事前認定不易且審查費時,並酌衡國際發展趨勢等因素,經委員會討論後,決議不納入保留字範圍。
二、餘照案通過。
參、報告&討論事項
一、 泛用型中文網域名稱保留字範圍之討論
結論:泛用型中文網域名稱保留字之範圍共有五大類,類別及提供單位如下:
1、與國家主權行使有關的名稱。(行政院研考會提供)
2、與我國縣市行政區有關的名稱。(行政院研考會提供)
2.1包含縣市及省之全稱與去除縣市及省部分均保留。
2.2包含鄉鎮市區之全稱部分保留,去除鄉鎮市區部分不保留。
3、政府機關全稱及簡稱。(行政院研考會提供)
3.1全稱之保留:配合中文DNS字元限制,僅保留14個中文字(含)以內者。
3.2
簡稱:足以代表該政府機關名稱而不致混淆者。
3.3 上述名稱請行政院研考會彙整後,於 1月10日前正式函送
4、學校名稱(教育部提供)
4.1各級學校之全稱(含公、私立)全部保留。
4.2大專以上學校全稱,去除「國立」、「私立」、「公立」之名稱予以保留。
4.3大專以上學校簡稱,各校僅保留一個簡稱。
依教育部函,由各校提供足以辨認該校之簡稱。
如有重覆,由教育部協調之。
上述名稱請教育部彙整後,於 1月10日前正式函送
5、
5.1現行之SLD之中文。
5.2 ICANN之新gTLD之對應中文。
5.3繼續延用中文網域名稱實驗計畫已註冊之網域名稱。
5.4
6、.教育.tw(教育.台灣)及.政府.tw(.政府.台灣)建議教育部及研考會儘速推動正式註冊服務工作。
7、保留字之註冊將由
8、以上各類資料如有少許變動,依權責單位最後提供者為準。
肆、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