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路安全委員會設置要點

90.03.06董事會通過

一、   成立法源:

依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捐助章程第十四條及本中心各委員會遴聘及作業要點之規定,設置網路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之運作,除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及其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   主要任務:

1.       我國網際網路安全管理政策之諮詢。

2.       國內外網路安全相關議題之資料收集及擬因應。

3.       積極加入參與CERTFIRSTAPSIRC及其他有關網路安全相關之國際組織之會議及相關活動。

4.       網路安全及網路危機處理標準作業程序之擬定。

5.       提升並確保國內所有DNS SERVER之安全性。

6.       大規模網站安全掃瞄檢測,國內網路安全指標調查年報。

7.       網站管理者安全技術能力認證。

8.       執行董事會、其他委員會或主管機關交辦之事項。

 

三、   委員資格、任期與改選:

本委員會之委員人數(含主任委員)以九至十七人為原則,委員應具有與委員會主要任務相關之專長。本委員會委員之人數、人選經主任委員提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委員在任期內因故出缺遞補時亦同;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委員如有不適任事由發生時,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通過後,得予以停聘。

 

四、   運作方式:

本委員會依需要召開會議,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一名委員代理主席,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並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委員會應本公正超然立場執行職務,如有涉及自身利益時,委員應自行迴避之。

 

委員會議召開時,本中心得因主管機關交辦或任務執行需要,主動提出議題交付委員會討論。另委員會得設執行袐書一人,由本中心派員兼任之,負責協助主任委員會議之準備及決議事項之追蹤。另委員會得邀請本中心各組人員列席報告相關業務執行情形,會議之行政支援及會議記錄等事宜,亦得由本中心指定一名職員協助辦理之。

 

委員會會議記錄應於一個月內送本中心轉呈董事長核,並於下次董事會提報備查。

 

委員會議相關決議事項,得交付本中心各組執行,但本中心各組如認有窒礙難行時,得再提請董事會復議之。

 

委員會依業務性質必須事前進行專案研究者,得委託委員或合適之研究人員進行專案研究。專案研究之申請人提計劃書經委員會通過後,送本中心轉呈董事長核定後執行之。

 

五、   報酬:

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審查費或研究費等。

 

六、   其他:

本要點經董事會通過並陳報交通部及電信總局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