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NIC文件屬性

標題:

IPv6位址配置暨指定政策(IPv6 Address Allocation and Assignment Policy

標題簡稱:

ipv6-address-policy

文件編號:

APNIC-089

文件版本:

003

初版發布日期:

200271

此版本發布日期:

2005526

預定檢討日期:

未排定

被取代文件:

本文件先前各版本

狀態:

已生效

評論:

 

IPv6位址配置暨指定政策

此備忘錄定位

本文件最初由「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PNIC)、「美洲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組織」 American Registry for Internet NumbersARIN)、「歐洲網路協調中心」 RIPE Network Coordination CentreRIPE NCC)等世界三大區域網路中心共同討論研擬。文件內容將APNIC的相關政策進行聚集。

 

摘要

本文件旨在界定:配置及指定全球專屬(globally-unique)之IPv6位址給網路服務供應商(ISP)和其他組織的註冊政策。先前〈臨時IPv6位址指定暨配置政策文件〉(Provisional IPv6 assignment and allocation policy document)自動作廢。

參與本文件討論的單位包括:「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PNIC)、「美洲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組織」(ARIN)、「歐洲網路協調中心」(RIPE)等世界三大區域網路中心。

 

目錄

1.簡介

1.1概述

2.定義

2.1網際網路註冊中心Internet Registry;簡稱IR
2.2.區域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Regional Internet Registry;簡稱RIR
2.3.國家級網際網路註冊中心National Internet Registry;簡稱NIR
2.4.地方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Local Internet Registry;簡稱LIR
2.5. 配置Allocate

2.6. 指定Assign

2.7.使用率Utilization

2.8.主機密度比(HD-Ratio

2.9.網路終端用戶End site

2.10.網際網路交換中心Internet Exchange Point;簡稱IXP

3.IPv6位址空間管理目標

3.1.目標
3.2.獨一性(Uniqueness

3.3.註冊(Registration

3.4.聚集Aggregation

3.5.避免位址空間無謂的浪費(Conservation

3.6.公平
3.7.將經常費用降至最低
3.8.目標間的相互衝突

4.IPv6政策原則

4.1.位址空間不得被視為私有財產
4.2.可繞性(Routability)無法保證
4.3.最低限度的配置(Minimum Allocation

4.4.IPv4基礎建設的考慮事項(Consideration of IPv4 infrastructure

5.位址配置及指定政策

5.1.首次的配置(Initial allocation

5.1.1.首次位址配置的標準(Initial allocation criteria
5.1.2.最低限度的首次位址配置大小(Minimum initial allocation size

5.1.3.較大的首次配置(Larger initial allocations

5.2.後續配置(Subsequent allocation

5.2.1.後續配置的標準(Subsequent allocation criteria
5.2.2.應用主機密度比率(Applied HD-Ratio

5.2.3.後續空間配置大小(Subsequent Allocation Size

5.3.LIR-to-ISP配置(LIR-to-ISP allocation
5.4.位址空間的指定Assignment

5.4.1.指定位址空間的大小(Assignment address space size
5.4.2.指定多個/48給多個網路終端用戶Assignment of multiple /48s to a single end site

5.4.3.指定位址空間給營運者的基礎建設(Assignment to operator's infrastructure

5.5.註冊(Registration
5.6.反查詢(Reverse lookup

5.7.既有IPv6位址空間擁有者(Existing IPv6 address space holders

5.8.指定位址空間給IXP和重要基礎建設Assignments to IXPs and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5.8.1網際網路交換中心(IXP
5.8.2重要基礎建設

6.參考資料

7.附錄A:主機密度比率(HD-Ratio

8.附錄B:背景資訊

8.1.背景
8.2.為何要制定一項共通政策(Why a joint policy

8.3.IPv6位址空間大小
8.4. 致謝

 

1.簡介

1.1.概述

本文件旨在說明以下相關政策:全球專屬(globally-unique)之「網際網路通訊協定第6版」(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6;簡稱IPv6)位址空間的配置與指定。由於本文件為更新版本,因此1999年依據[RIRv6-Policies]推行至今的〈臨時IPv6政策〉(Provisional IPv6 Policies)自動作廢。希望本文件所提及的政策,均能由各註冊中心所採納。然而,即使採用本文件,各區域或地區的相關政策,依舊可因地制宜、彈性調整。

 

根據網路技術文件[RFC2373, RFC2373bis]2000::/3為全球統一(global unicast)的位址空間,而負責核發網路位址的IANA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則可將之配置給各個「區域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RIR)。依照網路技術文件 [RFC2928, RFC2373bis, IAB-Request]IANA已將全球統一的IPv6位址空間以2001::/16開頭的位址區段(address block),配發給既有的RIR本文件關切的是全球位址空間2000::/3的初步及後續配置,而位址配置及指定的政策,則通常由RIR負責擬定。由於終端用戶(end sites)通常會被指定/48這個位址空間 [參照網路技術文件RFC 3177, RIRs- on-48s],因此本文件特別著重介於2000::/3/48位址位元(bit)的相關政策。不過,既然有部分終端用戶(end site將會被分派/64/128的位址,那麼所有在/64左邊的位元全都含括在內。

 

這項政策可視為一項過渡性質的政策。未來,隨著在IPv6的監督管理上累積更多經驗,將再行檢視修正。

 

2.定義

(注意:下列定義當中,若是有其他RIR為求定義的一致性而進行修改,則部分定義將被取代。)

 

下列專有名詞及其定義,對於了解本文件所述之目標、環境和政策,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

IPv6位址空間的管理職責,乃依據下圖所示的階層架構(hierarchical structure),分散於全球。

Figure 1

 

2.1.網際網路註冊中心(Internet Registry;簡稱IR

網際網路註冊中心(IR)負有以下兩項職責:配發IP位址空間給會員或顧客;以及位址配發情形的註冊工作。IR的層級畫分乃是依據其主要功能和管轄範圍而定,可參照上圖所示之階層架構。

 

2.2.區域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Regional Internet Registry;簡稱RIR

區域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RIR)是由各區域性的網路社群所授權成立,同時也得到IANA的認可,代表更大範圍的地理區域,並提供服務。RIR的主要角色就是在各自管轄的區域內,負責公共網路位址空間(public Internet address space)的管理和配置。

 

2.3.國家級網際網路註冊中心(National Internet Registry;簡稱NIR

國家級網際網路註冊中心(NIR)的主要功能在於,將位址空間配置給所屬會員或成員;而這些會員或成員,通常都是由「地方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LIR)所組成。NIR這類組織,絕大多數分布於亞太地區。

 

2.4.地方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Local Internet Registry;簡稱LIR

地方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LIR)的主要功能在於,將位址空間指定給旗下的網路服務用戶。LIR通常是網路服務供應商(ISP),其顧客大多是終端使用者(end users),也有可能是其他ISP

 

2.5.位址空間配置(Allocate

配置意謂著將位址空間配發給網際網路註冊中心(IR),目的在於讓IR負責後續的位址空間配發。

 

2.6.位址空間指定(Assign

指定,意謂著將位址空間授予特定的網路服務供應商(ISP)或終端用戶(end-user),它們可在各自所營運的網路基礎建設上從事特定用途。申請指定位址空間的組織,一定要確實遵守申請時所載明的特定用途,才能獲得指定;而該位址空間也不得在轉指定給其他組織。

 

2.7.使用率(Utilization

不同於IPv4IPv6通常是以固定數量(fixed amounts/48)的形式,指定位址空間給網路終端用戶(end site)。相較於IPv4的位址空間指定,IPv6位址的實際使用率將非常低。在IPv6的環境下,使用率的測量,僅能/48左側的位址位元數估算換句話說,使用率意指將多少個/48指定給網站終端用戶(end site),而非網站終端用戶所屬之個別/48,所指定的位址數量。

 

在整份文件中,使用率這個詞意指將多個/48配置給各個網站終端用戶,而非網路終端用戶旗下個別獨立的/48之內所指定的位址數量。

 

2.8.主機密度比率(HD-Ratio

主機密度比率(HD-Ratio)是一個測量位址指定效率高低的方式 [參照網路技術文件RFC 3194]。主機密度比率的定義,原本是在網路技術文件 [RFC1715] 之中,此處所指的主機密度比率,即是援引自該文件,茲詳列如下:

 
          Log (已配置物件之數量)  
HD = ------------------------------------------------    
          Log (可配置物件之最大數量)

 

在這份文件中,物件(object)指的是從IPv6位址字首,所指定出去的IPv6位址 /48s)。

 

2.9.網路終端用戶(End site

網路終端用戶指的是終端使用者(end user)或稱訂戶(subscriber),它們和下列的服務供應商之間維持著業務往來的關係:

 

·         將位址空間指定給終端用戶的服務供應商;

·         為終端用戶與其他網路終端用戶之間提供轉送服務(transit service)的服務供應商;

·         承載終端用戶流量的服務供應商;

·         以聚集位址字首路由aggregate prefix route,包含終端用戶的位址指定在內)為廣告號召的服務供應商。

 

2.10.網際網路交換中心(Internet Exchange Point;簡稱IXP

「網際網路交換中心」(簡稱IXIXP)是網路架構的第一層和第二層,能夠和三個或多個自治系統(Autonomous System)交互連結,目的在於促進網路流量的互通交換。

 

3.IPv6位址空間管理目標

3.1.目標

IPv6位址空間是一項公共資源,因而必須顧及網際網路的長期利益,審慎加以管理。若要建立起一套善盡職責的位址空間管理制度,應在許多有時難免相互衝突的目標中求取平衡點,以下便是與IPv6位址政策相關的目標。

 

3.2.獨一性(Uniqueness

每一個位址空間的指定和(或)配置,都必須保證是全球獨一無二的。這項基本要件不容妥協或更改,如此才能確保網際網路上的每一台公共主機(public host)都能夠被獨立辨識出來。

 

3.3.註冊(Registration

網際網路位址空間必須在某個註冊資料庫(registry database)裡註冊,而且該資料庫必須讓相當數量的網路社群成員能夠連結使用。為了確保每一個網路位址的獨一性,並且為了替RIRIR乃至於終端用戶提供疑難排解的參考資訊,註冊的步驟必不可少。

在追求此一目標的同時,亦應考慮到合理的隱私權保障,以及相關適用的法令規章。

 

3.4.聚集(Aggregation

在盡可能的範圍內,根據網路基礎建設的拓樸分類(topology),位址空間應以階層架構的形式進行配發。此原則的必要性在於:允許網路服務供應商(ISP)將路由資訊聚集起來(aggregation of routing information),並且限制路由表(routing table)的延展。

IPv6位址空間的配發上,這項目標尤其重要,因為位址總量的多寡,對於內部路由(internal routing)和外部路由(external routing)均有重要意涵。

IPv6位址政策應設法避免位址區間(address ranges)的不連續。

此外,RIR應設法讓後續的位址配置,能與先前所配置的位址處於連續狀態,並且採取作法將此可能性提升至最高。然而,即便如此亦無法百分之百保證能夠做到連續性的位址配置。

 

3.5.避免位址空間無謂的浪費

雖然IPv6提供了極其龐大的位址空間庫,但位址政策仍應避免會造成無謂浪費的作法。凡申請位址空間者,均應檢附適當文件說明此點,並迴避囤積未使用網址的作法。

 

3.6.公平

所有與公共位址空間的使用相關的政策和作法,均應該公平且公正地適用於網路社群的現有成員和潛在成員,不因其所處地域、國籍、規模大小或其他任何因素而有差別對待。

 

3.7.將經常費用降至最低

理想狀況下,最好能將取得位址空間所需的經常費用(overhead)降至最低。此處所指的經常費用包括:必須返回RIR申請額外空間的次數過於頻繁。管理位址空間所產生的經常費用之所以增加,是因為位址空間的延展,都是經常性的微幅調升,而非偶爾幾次較大幅度的調整。

 

3.8.目標間的相互衝突

上述諸多目標通常會彼此衝突,抑或與IR或終端用戶的需求產生衝突。因此,所有負責審核位址配置及指定申請案的IR,都必須進行評斷取決,以在申請者的需求和網路社群整體需求之間取得平衡。

根據IPv6位址政策,聚集(aggregation)被視為是最重要的目標。

 

4.IPv6政策原則

為達成上述目標,本文件所述及的相關政策,將討論且依循下列基本原則。

 

4.1.位址空間不得被視為私有財產

將位址空間視為可長期持有的財產,非但與本文件所陳述之目標相牴觸,也不符合整體網路社群的利益。

本文件所列舉之相關政策,都是基於以下的了解:全球獨一的IPv6位址空間,乃是使用權的授予及許可,絕非賦予所有權。尤其,IP位址必須在授權(license)的基礎上進行配置和指定,而且授權條件必須定期更新。在初次取得授權及授權更新之際,被授權者必須遵照相關條件及規定。

假若申請位址的組織信用良好,且符合該組織最初之所以符合申請資格、及獲准配發位址的相關評判標準,則RIR通常都會自動更新授權。然而,假若提出申請的組織並未按照原先預期使用該位址空間,抑或未能履行相關義務,則RIR將保留不再更新授權的權利。

切記,當授權獲得更新,新授權將在更新之際受到當時適用之IPv6位址政策的評估及管理,而非先前配發位址時所適用的相關政策。

 

4.2.可繞性無法保證

任何位址的配置或指定,均並無法保證在全球的可繞性(routability)。然而,RIR須設法將位址空間無法連續、進而導致可繞性受到影響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4.3.最低限度的配置(Minimum Allocation

RIR將採用最低數量的IPv6位址配置,促成以位址字首為基礎(prefix-based)的過濾機制。IPv6位址空間最低的配置數量是/32

 

4.4.IPv4基礎建設的考慮事項

受限於下列5.1.3所述,在決定首次的(initialIPv6位址配置大小時,既有的IPv4網路可被列入考慮。

 

5.位址配置及指定政策

5.1.首次的位址配置

5.1.1.首次位址配置的標準

為在初期階段即可取得IPv6位址空間配置的資格,組織須:

a.      具備LIR的身分;

b.      不具備網路終端用戶(end site)的身分;

c.       針對將會獲得/48s位址配置的組織,提供其IPv6連網能力(connectivity),並透過其單一聚集的網址配置,廣告宣傳這項上述連網能力;

d.       訂定計畫,在兩年內將至少200/48位址配置給其他組織。只要能符合上述相同標準,私人網絡(private network;未與公共網路連結的網路)亦可申請IPv6位址空間的配置。

 

5.1.2.最低限度的首次位址配置大小(Minimum initial allocation size

凡是符合首次分配標準的組織,都有資格取得/32位址最低限度的配置。

 

5.1.3.較大的首次配置(Larger initial allocations

若符合下列要件,任何組織均可申請大於/32的首次配置:

a.      出具完整文件,證明該組織所規畫的IPv6基礎建設,需要更大的配置

b.      抑或該組織能出具完整文件,說明下列要件:

o        既有的IPv4基礎建設和顧客基礎(customer base);

o        該組織有意透過IPv6,提供其既有的IPv4服務;

o        該組織有意在兩年內,將既有的IPv4顧客,轉移部分到IPv6

只要符合上述要件之一,並依據前述以主機密度比率(HD-Ratio)為基礎的使用率政策,符合了預先規畫的位址相關規定,即可獲得網址空間的配置。

 

5.2.後續配置(Subsequent allocation

已擁有IPv6配置的組織,在依循下列政策的情況下,將可獲得後續配置。

 

5.2.1.後續配置的標準

就以/48位址指定為單位(in units of /48 assignments)的網站數而言,ISPLIR這類組織就若是符合了位址使用率的評估門檻,便可取得後續配置。根據網路技術文件[RFC 3194],主機密度比率(HD-Rati0)是用來評斷使用率的門檻,可做為申請額外位址配置時根據。

 

5.2.2.應用主機密度比率(Applied HD-Ratio

主機密度比率達到0.8這個數值,即可用來說明組織的位址使用率是否達到可接受的範圍,進而證明了獲取額外位址空間配置的合理性。附錄A附有表格說明:在特定大小的網址區間內,要達到可接受的使用值(utilization value)所須指定的位址數。

 

5.2.3.後續配置空間大小(Subsequent Allocation Size

當組織獲配置的位址空間,已達到了可接受的使用率,便立即享有取得額外配置的資格,使得獲配置的位址空間增加一倍。在可能的情況下,位址配置將會從前後緊鄰的位址區間開始,意即既有的配置將會向左延展一個位元。

組織若需要更大的位址空間,須出具文件證明該組織在兩年期間的需求情形,位址的配置便會依需求量而定。

 

5.3.LIR-to-ISP配置(LIR-to-ISP allocation

LIR等組織若要分配位址空間給所屬的ISP,並無特定政策可供參照。每一個LIR都可以自行為隸屬的ISP擬定政策,以鼓勵後者能夠充分利用整體位址區間。然而,所有指定給網路終端用戶(end sites)的/48位址,都必須由LIR或所屬ISP進行註冊。藉由這樣的方式,RIRNIR便可在有必要申請後續配置之際,適度評估其主機密度比率(HD-Ratio)。

 

5.4.位址空間的指定(Assignment

LIR在指定IPv6位址時,須遵照下列規定。

 

5.4.1.指定位址空間的大小(Assignment address space size

位址空間的指定須依循既有的規定(參照網路技術文件 [RFC3177, IRs-on-48]),茲簡述如下:

·         一般情況下是指定/48;需求量非常大的訂戶則另有規定;

·         如果在規畫時就知道只需要一個「子網路」(subnet),則是/64

·         如果確切得知只會連結一台主機時,則指定/128

 

RIRNIR並不在意LIRISP實際獲指定的位址空間大小。因此,RIRNIR並不會像在IPv4之下,要求獲悉IPv6用戶網路的詳細資訊,除非出現了前述4.4所描述的情形,以及為了測量使用率。

 

5.4.2.指定多個/48給單一網路終端用戶(Assignment of multiple /48s to a single end site

當網路終端用戶(end site)需要額外的/48位址區間,就必須要求該網路終端用戶出具文件或資料,證明申請位址空間的必要性。要求多個或額外的/48位址空間,須在RIRNIR這個層級進行處理和評估(亦即,合理性的評估)。

 

注意:現階段並無指定多個/48位址區間給同一個網路終端用戶的相關經驗。將評估位址空間指定的評估工作交由RIR進行,其實只是一項暫時性的措施,直到吸取了相關經驗,並擬定出共通的政策為止。除此之外,位址空間政策的界定工作,亦將在短期內開始進行。

 

5.4.3.指定位址空間給營運者的基礎建設(Assignment to operator's infrastructure

ISPLIR這類組織可針對每一個PoP協定,指定一個/48a /48 per PoP),做為IPv6服務營運者的服務基礎建設。將位址空間指定給一個PoP協定,都會被視為單次的指定,無論使用此PoP協定的用戶數多寡。IPv6服務營運者也可取得另一個獨立位址空間的指定,以利進行組織的內部運作。

 

5.5.註冊(Registration

握有IPv6位址配置的組織,在從事IPv6位址指定時,須將位址指定資訊在資料庫裡登記註冊,並且讓其他RIR可以取用參考(由RIRNIR所登記註冊的資訊,未來可能會被註冊位址管理資訊的分散式資料庫所取代)。資料是以被指定的/48網路為單位(in units of assigned /48 networks)進行註冊。當一個組織獲指定了一個以上的/48位址區間時,從事指定的組織有責任確保該位址空間,已被登記在RIRNIR的資料庫裡。

 

等到RIRNIR必須申請後續配置,抑或當位址空間的指定已有一段時日,而欲查核是否有變更之必要時,該組織便可利用資料庫裡登記的資料,用以計算主機密度比率(HD-Ratio)。

 

IR將會負責系統和實務運作的維持,以保障個人和商業資訊的安全性;這些資訊是在提出申請時進行評估所需,但無須進行公開註冊。

 

APNIC取得位址配置的組織,可選擇是否對外公開顧客的位址指定註冊資料。如果該組織並未註明選擇為何,抑或選擇隱藏顧客的位址指定註冊資料,一般人就無法從公開的WHOIS資料庫中取得這些紀錄。凡是在WHOIS資料庫上查詢相關紀錄者,只會看到位址配置的細節。

 

5.6.反查詢(Reverse lookup

RIRNIRIPv6位址空間授權給一個組織時,就等於也將管理「反查詢區」(reverse lookup zone;其大小相當於獲配置的IPv6位址空間)的責任授予該組織。每一個組織都應該妥善管理其「反查詢區」。每當在指定位址時,組織必須在申請位址空間的組織提出申請之際,就賦予其管理「反查詢區」的責任。

 

5.7.既有IPv6位址空間的擁有者(Existing IPv6 address space holders

依據先前的IPv6位址政策(參照網路技術文件 [RIRv6-Policies])而獲得IPv6 /35位址配置的組織,只要能符合5.1.1所述標準,便無須再出具文件證明,即刻取得了將獲配置位址區間延展至/32的資格。/32位址區間將包含原本就已進行配置的較小的位址區間(即一個或多個/35位址區間);而RIR也早就預留了這些較小的位址區間,以利於後續配置的進行。若是/32這個最小的網址區間不敷使用,有意申請額外空間,亦將依據本文件所述相關規定進行評估。

 

5.8.指定位址空間給IXP和重要基礎建設(Assignments to IXPs and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5.8.1網際網路交換中心(Internet Exchange Points

網際網路交換中心(IXP)有資格取得由APNIC所指定的可攜式位址空間,並專門用來將IXP所屬的電腦,連結至交換中心(Exchange Point

 

按照這些條件,最低限量的指定空間是/48

 

可攜式位址指定(portable assignment)的全球可繞性,將在IXP及其隸屬單位的裁量範圍內。

 

5.8.2重要基礎建設(Critical infrastructure

下列的重要基礎建設網路,如果是在亞太地區營運,就有資格取得可攜式位址空間的指定:

·         根網域名稱系統伺服器(root domain name system (DNS) server);

·         全球最高階網域名稱伺服器(global top level domain (gTLD) name servers);

·         國家碼最高階網域名稱伺服器(country code TLD (ccTLDs) nameservers);

·         IANA

·         區域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Regional Internet Registry;簡稱RIRs;

·         國家級網際網路註冊中心(National Internet Registry;簡稱NIRs)。

 

唯有實際負責網路基礎建設營運的組織,才能獲得位址的指定。在此政策下,如果負責登記註冊的組織並未實際掌管提供註冊基礎建設的網路,就沒有資格獲得位址的指定。

在這些條件之下,最低的位址指定限量是/32

依據此政策所進行的資訊交換,將受限於位址空間的授權政策。

 

6.參考資料

[RFC1715] "The H Ratio for Address Assignment Efficiency", C. Huitema. November 1994, RFC 1715.

[IAB-Request] "Email from IAB to IANA", http://www.iab.org/iab/DOCUMENTS/IPv6addressspace.txt.

[RFC2373] "IP Version 6 Addressing Architecture", R. Hinden, S. Deering. July 1998, RFC 2373.

[RFC2373bis] draft-ietf-ipngwg-addr-arch-v3-07.txt.

[RFC2928] "Initial IPv6 Sub-TLA ID Assignments", R. Hinden, S. Deering, R. Fink, T. Hain. September 2000, RFC 2928.

[RFC3177] "IAB/IESG Recommendations on IPv6 Address". IAB, IESG. September 2001, RFC 3177.

[RFC3194] "The H-Density Ratio for Address Assignment Efficiency An Update on the H ratio", A. Durand, C. Huitema. November 2001, RFC 3194.

[RIRs-on-48] http://www.arin.net/library/guidelines/ipv6_initial.html,

[RIRv6-Policies] http://www.arin.net/regserv/ipv6/ipv6guidelines.html,
http://www.ripe.net/ripe/docs/ripe-196.html,
http://www.apnic.net/docs/drafts/ipv6/ipv6-policy-280599.html.

7.附錄A:主機密度比率

主機密度比率(HD-Ratio)意在取代現今絕大多數ISPIPv4之下所沿用的傳統使用率測量方式。主機密度比率的計算方式,必須計算出被配置物件的數量;而經計算出來的主要數值,在評斷位址空間是否達到預定的使用率門檻時,便代表了使用效益高低。此文件即是採用主機密度比率,來研判所配置位址的使用率門檻,是否已經達到了可接受的程度,以及是否有理由可以取得額外位址空間的指定。

使用率門檻(utilization threshold)以T代表,其計算方式是算出可從IPv6位址字首PIPv6 prefix P)配置出去、個別以/48為位址字首的數量,其公式為((48-P)*HD) T = 2

 

由上可知,組織在申請IPv6位址區間後續配置的使用門檻,是位址字首空間大小和預設主機密度比率(HD-Ratio)的函數。位址空間的使用率意指將/48s位址區間分配給網路終端用戶(end sites),而非在網路終端用戶之內/48位址區間的使用率。這是位址配置的使用率,而非位址指定的使用率。

 

根據網路技術文件[RFC 3194]的建議,此文件在評估IPv6位址空間配置時,是以主機密度比率(HD-Ratio)為0.8做為使用率門檻。

 

下表是在主機密度比率為0.8的情況下,IPv6位址字首(IPv6 prefixes)的絕對值和位址空間使用率的百分比。

 

P

48-P

Total /48s

門檻

使用率%

48

0

1

1

100.0%

47

1

2

2

87.1%

46

2

4

3

75.8%

45

3

8

5

66.0%

44

4

16

9

57.4%

43

5

32

16

50.0%

42

6

64

28

43.5%

41

7

128

49

37.9%

40

8

256

84

33.0%

39

9

512

147

28.7%

38

10

1024

256

25.0%

37

11

2048

446

21.8%

36

12

4096

776

18.9%

35

13

8192

1351

16.5%

34

14

16384

2353

14.4%

33

15

32768

4096

12.5%

32

16

65536

7132

10.9%

31

17

131072

12417

9.5%

30

18

262144

21619

8.2%

29

19

524288

37641

7.2%

28

20

1048576

65536

6.3%

27

21

2097152

114105

5.4%

26

22

4194304

198668

4.7%

25

23

8388608

345901

4.1%

24

24

16777216

602249

3.6%

23

25

33554432

1048576

3.1%

22

26

67108864

1825677

2.7%

21

27

134217728

3178688

2.4%

20

28

268435456

5534417

2.1%

19

29

536870912

9635980

1.8%

18

30

1073741824

16777216

1.6%

17

31

2147483648

29210830

1.4%

16

32

4294967296

50859008

1.2%

15

33

8589934592

88550677

1.0%

14

34

17179869184

154175683

0.9%

13

35

34359738368

268435456

0.8%

12

36

68719476736

467373275

0.7%

11

37

137438953472

813744135

0.6%

10

38

274877906944

1416810831

0.5%

9

39

549755813888

2466810934

0.4%

8

40

1099511627776

4294967296

0.4%

7

41

2199023255552

7477972398

0.3%

6

42

4398046511104

13019906166

0.3%

5

43

8796093022208

22668973294

0.3%

4

44

17592186044416

39468974941

0.2%

8.附錄B:背景資訊

8.1.背景

修訂1999年〈臨時IPv6政策〉的動機,源於20018月在台灣召開的APNIC會議;之後又在同年舉辦的RIPEARIN會議上進行後續討論。在上述會議期間,與會者均體認到訂定更詳盡、完整政策的迫切需要。開會的成果之一是建立了一份郵件通訊錄,以討論政策的修訂工作,並期望藉此研擬出所有RIR都能應用的一般性政策。本文件並未提供個別成員討論內容的細節,儘管這些細節確實促成了本文件所述的相關政策。欲取得更詳盡的資訊,可連結至以下網站,找尋上述每一場會議的會議記錄:www.apnic.netwww.arin.netwww.ripe.net

 

8.2.為何要制定一項共通政策(Why a joint policy

由於IPv6位址是一項公共資源,因此在管理上必須考慮到網路社群的長期利益。雖然各個區域性的註冊中心都會修正配置政策,以符合其內部流程,但是所有註冊中心還是應該要擁有大體上是一致的位址政策。不同區域擁有大不相同的位址政策,並非網路社群所欲,因為這可能會導致「選擇性註冊」(registry shopping)的情形:亦即有意申請位址空間的組織,可先行挑選相關政策符合其特殊需求的註冊中心,再提出申請。不過,在政策制定因地制宜仍有其必要性的情況下,較理想的作法是在其他的區域性註冊中心提出此議題,以研擬出一項所有註冊中心都能支持的共同作法。

 

8.3.IPv6位址空間大小(The size of IPv6's address space

相較於IPv4IPv6看似可提供無窮盡的位址空間。這樣的說法表面上看似成立,但如果因此而擬定及採用短視且毫無節制的分配政策,終將導致位址空間提早耗盡。

 

應該注意的是,128位元的位址空間可區分成三部分,每個部分的使用情形的管理方式亦有所不同。最右邊的64位元〔即介面辨識碼(Interface Identifier);參照網路技術文件[RFC2373]〕通常是全球獨一的IEEE辨識碼(identifier;例如mac位址)。雖然從可搜尋位址結點(addressable node)數量極大化的觀點看來,利用介面辨識碼區位的作法並「不具效率」,但這套編碼系統(numbering scheme)顯然是被選擇用來簡化「無國界位址自動設定」(Stateless Address Autoconfiguration;參照網路技術文件[RFC2462])。

 

位址中間部分的16位元,則是指明子網路的ID。依據網路技術文件[RFC 3177, RIRs-on-48s],這個區位通常未被有效率地利用;然而在營運上,具備相同廣度的子網路區段,依舊有其優點,因而不應過度著重於其缺點。而當初之所以做出/48右側位元未能有效率利用的決定,則是基於以下的認知和假設:/48左側的位元將受到審慎管理,而且一旦管理工作確切落實,亦將適用於原先所預期IPv6的使用期限(參照網路技術文件[RFC3177])。

 

8.4.致謝

此文件的初版是由JPNIC IPv6的政策草擬團隊所編輯,包括Akihiro InomataAkinori MaemuraKosuke ItoKuniaki KondoTakashi AranoTomohiro FujisakiToshiyuki Yamasaki。此團隊理應獲得特別感謝,因為他們為迅速完成這份文件出版的編輯工作,犧牲了假日繼續工作。

 

編輯團隊的成員乃是來自三個RIR的代表,分別是Takashi AranoChair of APNIC's Policy SIG)、Thomas NartenChair of ARIN's IPv6 WG)和David KessensChair of RIPE NCC's IPv6 WG)。

 

編輯團隊也要感謝以下人士對於本文件所做出的貢獻:Takashi AranoJohn CrainSteve DeeringGert DoeringKosuke ItoRichard JimmersonDavid KessensMirjam KuehneAnne LordJun MuraiPaul MylotteThomas NartenRay PlzakDave PrattStuart PrevostBarbara RosemanGerard RossPaul WilsonCathy WittbrodtWilfried Woeber

 

本文件的最後編輯工作,是由Thomas Narten所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