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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NIC文件屬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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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IPv6位址配置暨指定政策(IPv6 Address Allocation and Assignment Polic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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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簡稱: |
ipv6-address-polic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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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
APNIC-089 |
文件版本: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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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版發布日期: |
2002年7月1日 |
此版本發布日期: |
2005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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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檢討日期: |
未排定 |
被取代文件: |
本文件先前各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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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 |
已生效 |
評論: |
無 |
本文件最初由「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PNIC)、「美洲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組織」 (American Registry for
Internet Numbers,ARIN)、「歐洲網路協調中心」 (RIPE Network
Coordination Centre,RIPE NCC)等世界三大區域網路中心共同討論研擬。文件內容將APNIC的相關政策進行聚集。
本文件旨在界定:配置及指定全球專屬(globally-unique)之IPv6位址給網路服務供應商(ISP)和其他組織的註冊政策。先前〈臨時IPv6位址指定暨配置政策文件〉(Provisional
IPv6 assignment and allocation policy document)自動作廢。
參與本文件討論的單位包括:「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PNIC)、「美洲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組織」(ARIN)、「歐洲網路協調中心」(RIPE)等世界三大區域網路中心。
2.1網際網路註冊中心(Internet Registry;簡稱IR)
2.2.區域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Regional Internet Registry;簡稱RIR)
2.3.國家級網際網路註冊中心(National Internet Registry;簡稱NIR)
2.4.地方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Local Internet Registry;簡稱LIR)
2.5.
配置(Allocate)
2.6.
指定(Assign)
2.7.使用率(Utilization)
2.8.主機密度比(HD-Ratio)
2.9.網路終端用戶(End
site)
2.10.網際網路交換中心(Internet Exchange Point;簡稱IXP)
3.1.目標
3.2.獨一性(Uniqueness)
3.3.註冊(Registration)
3.4.聚集(Aggregation)
3.5.避免位址空間無謂的浪費(Conservation)
3.6.公平
3.7.將經常費用降至最低
3.8.目標間的相互衝突
4.1.位址空間不得被視為私有財產
4.2.可繞性(Routability)無法保證
4.3.最低限度的配置(Minimum Allocation)
4.4.IPv4基礎建設的考慮事項(Consideration of IPv4
infrastructure)
5.1.1.首次位址配置的標準(Initial allocation criteria)
5.1.2.最低限度的首次位址配置大小(Minimum
initial allocation size)
5.1.3.較大的首次配置(Larger
initial allocations)
5.2.後續配置(Subsequent allocation)
5.2.1.後續配置的標準(Subsequent allocation criteria)
5.2.2.應用主機密度比率(Applied HD-Ratio)
5.2.3.後續空間配置大小(Subsequent Allocation Size)
5.3.LIR-to-ISP配置(LIR-to-ISP allocation)
5.4.位址空間的指定(Assignment)
5.4.1.指定位址空間的大小(Assignment address space size)
5.4.2.指定多個/48給多個網路終端用戶(Assignment of multiple /48s to a single end site)
5.4.3.指定位址空間給營運者的基礎建設(Assignment to operator's infrastructure)
5.5.註冊(Registration)
5.6.反查詢(Reverse lookup)
5.7.既有IPv6位址空間擁有者(Existing IPv6 address space
holders)
5.8.指定位址空間給IXP和重要基礎建設(Assignments to IXPs and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5.8.1網際網路交換中心(IXP)
5.8.2重要基礎建設
8.1.背景
8.2.為何要制定一項共通政策(Why a joint policy)
8.3.IPv6位址空間大小
8.4.
致謝
本文件旨在說明以下相關政策:全球專屬(globally-unique)之「網際網路通訊協定第6版」(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6;簡稱IPv6)位址空間的配置與指定。由於本文件為更新版本,因此1999年依據[RIRv6-Policies]推行至今的〈臨時IPv6政策〉(Provisional IPv6 Policies)自動作廢。希望本文件所提及的政策,均能由各註冊中心所採納。然而,即使採用本文件,各區域或地區的相關政策,依舊可因地制宜、彈性調整。
根據網路技術文件[RFC2373,
RFC2373bis],2000::/3為全球統一(global
unicast)的位址空間,而負責核發網路位址的IANA(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則可將之配置給各個「區域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RIR)。依照網路技術文件 [RFC2928, RFC2373bis, IAB-Request],IANA已將全球統一的IPv6位址空間以2001::/16開頭的位址區段(address block),配發給既有的RIR。本文件關切的是全球位址空間2000::/3的初步及後續配置,而位址配置及指定的政策,則通常由RIR負責擬定。由於終端用戶(end sites)通常會被指定/48這個位址空間 [參照網路技術文件RFC 3177, RIRs- on-48s],因此本文件特別著重介於2000::/3∼/48位址位元(bit)的相關政策。不過,既然有部分終端用戶(end site)將會被分派/64和/128的位址,那麼所有在/64左邊的位元全都含括在內。
這項政策可視為一項過渡性質的政策。未來,隨著在IPv6的監督管理上累積更多經驗,將再行檢視修正。
(注意:下列定義當中,若是有其他RIR為求定義的一致性而進行修改,則部分定義將被取代。)
下列專有名詞及其定義,對於了解本文件所述之目標、環境和政策,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
IPv6位址空間的管理職責,乃依據下圖所示的階層架構(hierarchical structure),分散於全球。

網際網路註冊中心(IR)負有以下兩項職責:配發IP位址空間給會員或顧客;以及位址配發情形的註冊工作。IR的層級畫分乃是依據其主要功能和管轄範圍而定,可參照上圖所示之階層架構。
區域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RIR)是由各區域性的網路社群所授權成立,同時也得到IANA的認可,代表更大範圍的地理區域,並提供服務。RIR的主要角色就是在各自管轄的區域內,負責公共網路位址空間(public Internet address space)的管理和配置。
國家級網際網路註冊中心(NIR)的主要功能在於,將位址空間配置給所屬會員或成員;而這些會員或成員,通常都是由「地方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LIR)所組成。NIR這類組織,絕大多數分布於亞太地區。
地方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LIR)的主要功能在於,將位址空間指定給旗下的網路服務用戶。LIR通常是網路服務供應商(ISP),其顧客大多是終端使用者(end users),也有可能是其他ISP。
配置意謂著將位址空間配發給網際網路註冊中心(IR),目的在於讓IR負責後續的位址空間配發。
指定,意謂著將位址空間授予特定的網路服務供應商(ISP)或終端用戶(end-user),它們可在各自所營運的網路基礎建設上從事特定用途。申請指定位址空間的組織,一定要確實遵守申請時所載明的特定用途,才能獲得指定;而該位址空間也不得在轉指定給其他組織。
不同於IPv4,IPv6通常是以固定數量(fixed
amounts;/48)的形式,指定位址空間給網路終端用戶(end site)。相較於IPv4的位址空間指定,IPv6位址的實際使用率將非常低。在IPv6的環境下,使用率的測量,僅能以/48左側的位址位元數估算。換句話說,使用率意指將多少個/48指定給網站終端用戶(end site),而非網站終端用戶所屬之個別/48,所指定的位址數量。
在整份文件中,使用率這個詞意指將多個/48配置給各個網站終端用戶,而非網路終端用戶旗下個別獨立的/48之內所指定的位址數量。
主機密度比率(HD-Ratio)是一個測量位址指定效率高低的方式 [參照網路技術文件RFC 3194]。主機密度比率的定義,原本是在網路技術文件 [RFC1715] 之中,此處所指的主機密度比率,即是援引自該文件,茲詳列如下:
Log (已配置物件之數量)
HD = ------------------------------------------------ Log (可配置物件之最大數量)
在這份文件中,物件(object)指的是從IPv6位址字首,所指定出去的IPv6位址 (/48s)。
網路終端用戶指的是終端使用者(end
user)或稱訂戶(subscriber),它們和下列的服務供應商之間維持著業務往來的關係:
·
將位址空間指定給終端用戶的服務供應商;
·
為終端用戶與其他網路終端用戶之間提供轉送服務(transit service)的服務供應商;
·
承載終端用戶流量的服務供應商;
·
以聚集位址字首路由(aggregate
prefix route,包含終端用戶的位址指定在內)為廣告號召的服務供應商。
「網際網路交換中心」(簡稱IX或IXP)是網路架構的第一層和第二層,能夠和三個或多個自治系統(Autonomous System)交互連結,目的在於促進網路流量的互通交換。
IPv6位址空間是一項公共資源,因而必須顧及網際網路的長期利益,審慎加以管理。若要建立起一套善盡職責的位址空間管理制度,應在許多有時難免相互衝突的目標中求取平衡點,以下便是與IPv6位址政策相關的目標。
每一個位址空間的指定和(或)配置,都必須保證是全球獨一無二的。這項基本要件不容妥協或更改,如此才能確保網際網路上的每一台公共主機(public host)都能夠被獨立辨識出來。
網際網路位址空間必須在某個註冊資料庫(registry
database)裡註冊,而且該資料庫必須讓相當數量的網路社群成員能夠連結使用。為了確保每一個網路位址的獨一性,並且為了替RIR、IR乃至於終端用戶提供疑難排解的參考資訊,註冊的步驟必不可少。
在追求此一目標的同時,亦應考慮到合理的隱私權保障,以及相關適用的法令規章。
在盡可能的範圍內,根據網路基礎建設的拓樸分類(topology),位址空間應以階層架構的形式進行配發。此原則的必要性在於:允許網路服務供應商(ISP)將路由資訊聚集起來(aggregation of routing information),並且限制路由表(routing table)的延展。
在IPv6位址空間的配發上,這項目標尤其重要,因為位址總量的多寡,對於內部路由(internal routing)和外部路由(external routing)均有重要意涵。
IPv6位址政策應設法避免位址區間(address ranges)的不連續。
此外,RIR應設法讓後續的位址配置,能與先前所配置的位址處於連續狀態,並且採取作法將此可能性提升至最高。然而,即便如此亦無法百分之百保證能夠做到連續性的位址配置。
雖然IPv6提供了極其龐大的位址空間庫,但位址政策仍應避免會造成無謂浪費的作法。凡申請位址空間者,均應檢附適當文件說明此點,並迴避囤積未使用網址的作法。
所有與公共位址空間的使用相關的政策和作法,均應該公平且公正地適用於網路社群的現有成員和潛在成員,不因其所處地域、國籍、規模大小或其他任何因素而有差別對待。
理想狀況下,最好能將取得位址空間所需的經常費用(overhead)降至最低。此處所指的經常費用包括:必須返回RIR申請額外空間的次數過於頻繁。管理位址空間所產生的經常費用之所以增加,是因為位址空間的延展,都是經常性的微幅調升,而非偶爾幾次較大幅度的調整。
上述諸多目標通常會彼此衝突,抑或與IR或終端用戶的需求產生衝突。因此,所有負責審核位址配置及指定申請案的IR,都必須進行評斷取決,以在申請者的需求和網路社群整體需求之間取得平衡。
根據IPv6位址政策,聚集(aggregation)被視為是最重要的目標。
為達成上述目標,本文件所述及的相關政策,將討論且依循下列基本原則。
將位址空間視為可長期持有的財產,非但與本文件所陳述之目標相牴觸,也不符合整體網路社群的利益。
本文件所列舉之相關政策,都是基於以下的了解:全球獨一的IPv6位址空間,乃是使用權的授予及許可,絕非賦予所有權。尤其,IP位址必須在授權(license)的基礎上進行配置和指定,而且授權條件必須定期更新。在初次取得授權及授權更新之際,被授權者必須遵照相關條件及規定。
假若申請位址的組織信用良好,且符合該組織最初之所以符合申請資格、及獲准配發位址的相關評判標準,則RIR通常都會自動更新授權。然而,假若提出申請的組織並未按照原先預期使用該位址空間,抑或未能履行相關義務,則RIR將保留不再更新授權的權利。
切記,當授權獲得更新,新授權將在更新之際受到當時適用之IPv6位址政策的評估及管理,而非先前配發位址時所適用的相關政策。
任何位址的配置或指定,均並無法保證在全球的可繞性(routability)。然而,RIR須設法將位址空間無法連續、進而導致可繞性受到影響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RIR將採用最低數量的IPv6位址配置,促成以位址字首為基礎(prefix-based)的過濾機制。IPv6位址空間最低的配置數量是/32。
受限於下列
為在初期階段即可取得IPv6位址空間配置的資格,組織須:
a. 具備LIR的身分;
b. 不具備網路終端用戶(end site)的身分;
c. 針對將會獲得/48s位址配置的組織,提供其IPv6連網能力(connectivity),並透過其單一聚集的網址配置,廣告宣傳這項上述連網能力;
d.
訂定計畫,在兩年內將至少200個/48位址配置給其他組織。只要能符合上述相同標準,私人網絡(private network;未與公共網路連結的網路)亦可申請IPv6位址空間的配置。
凡是符合首次分配標準的組織,都有資格取得/32位址最低限度的配置。
若符合下列要件,任何組織均可申請大於/32的首次配置:
a. 出具完整文件,證明該組織所規畫的IPv6基礎建設,需要更大的配置;
b. 抑或該組織能出具完整文件,說明下列要件:
o
既有的IPv4基礎建設和顧客基礎(customer base);
o
該組織有意透過IPv6,提供其既有的IPv4服務;
o
該組織有意在兩年內,將既有的IPv4顧客,轉移部分到IPv6。
只要符合上述要件之一,並依據前述以主機密度比率(HD-Ratio)為基礎的使用率政策,符合了預先規畫的位址相關規定,即可獲得網址空間的配置。
已擁有IPv6配置的組織,在依循下列政策的情況下,將可獲得後續配置。
就以/48位址指定為單位(in
units of /48 assignments)的網站數而言,ISP或LIR這類組織就若是符合了位址使用率的評估門檻,便可取得後續配置。根據網路技術文件[RFC 3194],主機密度比率(HD-Rati0)是用來評斷使用率的門檻,可做為申請額外位址配置時根據。
主機密度比率達到0.8這個數值,即可用來說明組織的位址使用率是否達到可接受的範圍,進而證明了獲取額外位址空間配置的合理性。附錄A附有表格說明:在特定大小的網址區間內,要達到可接受的使用值(utilization value)所須指定的位址數。
當組織獲配置的位址空間,已達到了可接受的使用率,便立即享有取得額外配置的資格,使得獲配置的位址空間增加一倍。在可能的情況下,位址配置將會從前後緊鄰的位址區間開始,意即既有的配置將會向左延展一個位元。
組織若需要更大的位址空間,須出具文件證明該組織在兩年期間的需求情形,位址的配置便會依需求量而定。
5.3.LIR-to-ISP配置(LIR-to-ISP allocation)
LIR等組織若要分配位址空間給所屬的ISP,並無特定政策可供參照。每一個LIR都可以自行為隸屬的ISP擬定政策,以鼓勵後者能夠充分利用整體位址區間。然而,所有指定給網路終端用戶(end sites)的/48位址,都必須由LIR或所屬ISP進行註冊。藉由這樣的方式,RIR或NIR便可在有必要申請後續配置之際,適度評估其主機密度比率(HD-Ratio)。
LIR在指定IPv6位址時,須遵照下列規定。
位址空間的指定須依循既有的規定(參照網路技術文件 [RFC3177, IRs-on-48]),茲簡述如下:
·
一般情況下是指定/48;需求量非常大的訂戶則另有規定;
·
如果在規畫時就知道只需要一個「子網路」(subnet),則是/64;
·
如果確切得知只會連結一台主機時,則指定/128。
RIR或NIR並不在意LIR或ISP實際獲指定的位址空間大小。因此,RIR或NIR並不會像在IPv4之下,要求獲悉IPv6用戶網路的詳細資訊,除非出現了前述4.4所描述的情形,以及為了測量使用率。
當網路終端用戶(end
site)需要額外的/48位址區間,就必須要求該網路終端用戶出具文件或資料,證明申請位址空間的必要性。要求多個或額外的/48位址空間,須在RIR或NIR這個層級進行處理和評估(亦即,合理性的評估)。
注意:現階段並無指定多個/48位址區間給同一個網路終端用戶的相關經驗。將評估位址空間指定的評估工作交由RIR進行,其實只是一項暫時性的措施,直到吸取了相關經驗,並擬定出共通的政策為止。除此之外,位址空間政策的界定工作,亦將在短期內開始進行。
ISP或LIR這類組織可針對每一個PoP協定,指定一個/48(a /48 per PoP),做為IPv6服務營運者的服務基礎建設。將位址空間指定給一個PoP協定,都會被視為單次的指定,無論使用此PoP協定的用戶數多寡。IPv6服務營運者也可取得另一個獨立位址空間的指定,以利進行組織的內部運作。
5.5.註冊(Registration)
握有IPv6位址配置的組織,在從事IPv6位址指定時,須將位址指定資訊在資料庫裡登記註冊,並且讓其他RIR可以取用參考(由RIR或NIR所登記註冊的資訊,未來可能會被註冊位址管理資訊的分散式資料庫所取代)。資料是以被指定的/48網路為單位(in units of assigned /48 networks)進行註冊。當一個組織獲指定了一個以上的/48位址區間時,從事指定的組織有責任確保該位址空間,已被登記在RIR或NIR的資料庫裡。
等到RIR或NIR必須申請後續配置,抑或當位址空間的指定已有一段時日,而欲查核是否有變更之必要時,該組織便可利用資料庫裡登記的資料,用以計算主機密度比率(HD-Ratio)。
IR將會負責系統和實務運作的維持,以保障個人和商業資訊的安全性;這些資訊是在提出申請時進行評估所需,但無須進行公開註冊。
從APNIC取得位址配置的組織,可選擇是否對外公開顧客的位址指定註冊資料。如果該組織並未註明選擇為何,抑或選擇隱藏顧客的位址指定註冊資料,一般人就無法從公開的WHOIS資料庫中取得這些紀錄。凡是在WHOIS資料庫上查詢相關紀錄者,只會看到位址配置的細節。
當RIR或NIR將IPv6位址空間授權給一個組織時,就等於也將管理「反查詢區」(reverse lookup zone;其大小相當於獲配置的IPv6位址空間)的責任授予該組織。每一個組織都應該妥善管理其「反查詢區」。每當在指定位址時,組織必須在申請位址空間的組織提出申請之際,就賦予其管理「反查詢區」的責任。
5.7.既有IPv6位址空間的擁有者(Existing IPv6 address space holders)
依據先前的IPv6位址政策(參照網路技術文件 [RIRv6-Policies])而獲得IPv6 /35位址配置的組織,只要能符合5.1.1所述標準,便無須再出具文件證明,即刻取得了將獲配置位址區間延展至/32的資格。/32位址區間將包含原本就已進行配置的較小的位址區間(即一個或多個/35位址區間);而RIR也早就預留了這些較小的位址區間,以利於後續配置的進行。若是/32這個最小的網址區間不敷使用,有意申請額外空間,亦將依據本文件所述相關規定進行評估。
5.8.指定位址空間給IXP和重要基礎建設(Assignments to IXPs and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網際網路交換中心(IXP)有資格取得由APNIC所指定的可攜式位址空間,並專門用來將IXP所屬的電腦,連結至交換中心(Exchange Point)。
按照這些條件,最低限量的指定空間是/48。
可攜式位址指定(portable assignment)的全球可繞性,將在IXP及其隸屬單位的裁量範圍內。
下列的重要基礎建設網路,如果是在亞太地區營運,就有資格取得可攜式位址空間的指定:
·
根網域名稱系統伺服器(root domain name system (DNS) server);
·
全球最高階網域名稱伺服器(global top level domain (gTLD) name servers);
·
國家碼最高階網域名稱伺服器(country code TLD (ccTLDs) nameservers);
·
IANA;
·
區域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Regional Internet Registry;簡稱RIRs);
·
國家級網際網路註冊中心(National Internet Registry;簡稱NIRs)。
唯有實際負責網路基礎建設營運的組織,才能獲得位址的指定。在此政策下,如果負責登記註冊的組織並未實際掌管提供註冊基礎建設的網路,就沒有資格獲得位址的指定。
在這些條件之下,最低的位址指定限量是/32。
依據此政策所進行的資訊交換,將受限於位址空間的授權政策。
[RFC1715] "The H Ratio for Address Assignment Efficiency", C.
Huitema. November 1994, RFC 1715.
[IAB-Request] "Email from IAB to IANA",
http://www.iab.org/iab/DOCUMENTS/IPv6addressspace.txt.
[RFC2373] "IP Version 6 Addressing Architecture", R. Hinden,
S. Deering. July 1998, RFC 2373.
[RFC2373bis] draft-ietf-ipngwg-addr-arch-v3-07.txt.
[RFC2928] "Initial IPv6 Sub-TLA ID Assignments", R. Hinden, S.
Deering, R. Fink, T. Hain. September 2000, RFC 2928.
[RFC3177] "IAB/IESG Recommendations on IPv6 Address". IAB,
IESG. September 2001, RFC 3177.
[RFC3194] "The H-Density Ratio for Address Assignment Efficiency An
Update on the H ratio", A. Durand, C. Huitema. November 2001, RFC 3194.
[RIRs-on-48] http://www.arin.net/library/guidelines/ipv6_initial.html,
[RIRv6-Policies] http://www.arin.net/regserv/ipv6/ipv6guidelines.html,
http://www.ripe.net/ripe/docs/ripe-196.html,
http://www.apnic.net/docs/drafts/ipv6/ipv6-policy-280599.html.
7.附錄A:主機密度比率
主機密度比率(HD-Ratio)意在取代現今絕大多數ISP在IPv4之下所沿用的傳統使用率測量方式。主機密度比率的計算方式,必須計算出被配置物件的數量;而經計算出來的主要數值,在評斷位址空間是否達到預定的使用率門檻時,便代表了使用效益高低。此文件即是採用主機密度比率,來研判所配置位址的使用率門檻,是否已經達到了可接受的程度,以及是否有理由可以取得額外位址空間的指定。
使用率門檻(utilization
threshold)以T代表,其計算方式是算出可從IPv6位址字首P(IPv6 prefix P)配置出去、個別以/48為位址字首的數量,其公式為:((48-P)*HD) T = 2。
由上可知,組織在申請IPv6位址區間後續配置的使用門檻,是位址字首空間大小和預設主機密度比率(HD-Ratio)的函數。位址空間的使用率意指將/48s位址區間分配給網路終端用戶(end sites),而非在網路終端用戶之內/48位址區間的使用率。這是位址配置的使用率,而非位址指定的使用率。
根據網路技術文件[RFC 3194]的建議,此文件在評估IPv6位址空間配置時,是以主機密度比率(HD-Ratio)為0.8做為使用率門檻。
下表是在主機密度比率為0.8的情況下,IPv6位址字首(IPv6 prefixes)的絕對值和位址空間使用率的百分比。
|
P |
48-P |
Total
/48s |
門檻 |
使用率% |
|
48 |
0 |
1 |
1 |
100.0% |
|
47 |
1 |
2 |
2 |
87.1% |
|
46 |
2 |
4 |
3 |
75.8% |
|
45 |
3 |
8 |
5 |
66.0% |
|
44 |
4 |
16 |
9 |
57.4% |
|
43 |
5 |
32 |
16 |
50.0% |
|
42 |
6 |
64 |
28 |
43.5% |
|
41 |
7 |
128 |
49 |
37.9% |
|
40 |
8 |
256 |
84 |
33.0% |
|
39 |
9 |
512 |
147 |
28.7% |
|
38 |
10 |
1024 |
256 |
25.0% |
|
37 |
11 |
2048 |
446 |
21.8% |
|
36 |
12 |
4096 |
776 |
18.9% |
|
35 |
13 |
8192 |
1351 |
16.5% |
|
34 |
14 |
16384 |
2353 |
14.4% |
|
33 |
15 |
32768 |
4096 |
12.5% |
|
32 |
16 |
65536 |
7132 |
10.9% |
|
31 |
17 |
131072 |
12417 |
9.5% |
|
30 |
18 |
262144 |
21619 |
8.2% |
|
29 |
19 |
524288 |
37641 |
7.2% |
|
28 |
20 |
1048576 |
65536 |
6.3% |
|
27 |
21 |
2097152 |
114105 |
5.4% |
|
26 |
22 |
4194304 |
198668 |
4.7% |
|
25 |
23 |
8388608 |
345901 |
4.1% |
|
24 |
24 |
16777216 |
602249 |
3.6% |
|
23 |
25 |
33554432 |
1048576 |
3.1% |
|
22 |
26 |
67108864 |
1825677 |
2.7% |
|
21 |
27 |
134217728 |
3178688 |
2.4% |
|
20 |
28 |
268435456 |
5534417 |
2.1% |
|
19 |
29 |
536870912 |
9635980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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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30 |
1073741824 |
16777216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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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31 |
2147483648 |
29210830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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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32 |
4294967296 |
50859008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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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3 |
8589934592 |
88550677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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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34 |
17179869184 |
154175683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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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5 |
34359738368 |
268435456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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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36 |
68719476736 |
467373275 |
0.7% |
|
11 |
37 |
137438953472 |
813744135 |
0.6% |
|
10 |
38 |
274877906944 |
1416810831 |
0.5% |
|
9 |
39 |
549755813888 |
2466810934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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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40 |
1099511627776 |
4294967296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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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41 |
2199023255552 |
7477972398 |
0.3% |
|
6 |
42 |
4398046511104 |
13019906166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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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3 |
8796093022208 |
22668973294 |
0.3% |
|
4 |
44 |
17592186044416 |
39468974941 |
0.2% |
修訂1999年〈臨時IPv6政策〉的動機,源於2001年8月在台灣召開的APNIC會議;之後又在同年舉辦的RIPE和ARIN會議上進行後續討論。在上述會議期間,與會者均體認到訂定更詳盡、完整政策的迫切需要。開會的成果之一是建立了一份郵件通訊錄,以討論政策的修訂工作,並期望藉此研擬出所有RIR都能應用的一般性政策。本文件並未提供個別成員討論內容的細節,儘管這些細節確實促成了本文件所述的相關政策。欲取得更詳盡的資訊,可連結至以下網站,找尋上述每一場會議的會議記錄:www.apnic.net、www.arin.net和www.ripe.net。
8.2.為何要制定一項共通政策(Why
a joint policy)
由於IPv6位址是一項公共資源,因此在管理上必須考慮到網路社群的長期利益。雖然各個區域性的註冊中心都會修正配置政策,以符合其內部流程,但是所有註冊中心還是應該要擁有大體上是一致的位址政策。不同區域擁有大不相同的位址政策,並非網路社群所欲,因為這可能會導致「選擇性註冊」(registry shopping)的情形:亦即有意申請位址空間的組織,可先行挑選相關政策符合其特殊需求的註冊中心,再提出申請。不過,在政策制定因地制宜仍有其必要性的情況下,較理想的作法是在其他的區域性註冊中心提出此議題,以研擬出一項所有註冊中心都能支持的共同作法。
8.3.IPv6位址空間大小(The size of
IPv6's address space)
相較於IPv4,IPv6看似可提供無窮盡的位址空間。這樣的說法表面上看似成立,但如果因此而擬定及採用短視且毫無節制的分配政策,終將導致位址空間提早耗盡。
應該注意的是,128位元的位址空間可區分成三部分,每個部分的使用情形的管理方式亦有所不同。最右邊的64位元〔即介面辨識碼(Interface Identifier);參照網路技術文件[RFC2373]〕通常是全球獨一的IEEE辨識碼(identifier;例如mac位址)。雖然從可搜尋位址結點(addressable node)數量極大化的觀點看來,利用介面辨識碼區位的作法並「不具效率」,但這套編碼系統(numbering scheme)顯然是被選擇用來簡化「無國界位址自動設定」(Stateless Address Autoconfiguration;參照網路技術文件[RFC2462])。
位址中間部分的16位元,則是指明子網路的ID。依據網路技術文件[RFC 3177, RIRs-on-48s],這個區位通常未被有效率地利用;然而在營運上,具備相同廣度的子網路區段,依舊有其優點,因而不應過度著重於其缺點。而當初之所以做出/48右側位元未能有效率利用的決定,則是基於以下的認知和假設:/48左側的位元將受到審慎管理,而且一旦管理工作確切落實,亦將適用於原先所預期IPv6的使用期限(參照網路技術文件[RFC3177])。
8.4.致謝
此文件的初版是由JPNIC
IPv6的政策草擬團隊所編輯,包括Akihiro Inomata、Akinori
Maemura、Kosuke Ito、Kuniaki Kondo、Takashi
Arano、Tomohiro Fujisaki和Toshiyuki Yamasaki。此團隊理應獲得特別感謝,因為他們為迅速完成這份文件出版的編輯工作,犧牲了假日繼續工作。
編輯團隊的成員乃是來自三個RIR的代表,分別是Takashi Arano(Chair
of APNIC's Policy SIG)、Thomas Narten(Chair
of ARIN's IPv6 WG)和David Kessens(Chair
of RIPE NCC's IPv6 WG)。
編輯團隊也要感謝以下人士對於本文件所做出的貢獻:Takashi Arano、John Crain、Steve
Deering、Gert Doering、Kosuke Ito、Richard
Jimmerson、David Kessens、Mirjam Kuehne、Anne
Lord、Jun Murai、Paul Mylotte、Thomas
Narten、Ray Plzak、Dave Pratt、Stuart
Prevost、Barbara Roseman、Gerard Ross、Paul
Wilson、Cathy Wittbrodt和Wilfried Woeber。
本文件的最後編輯工作,是由Thomas Narten所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