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NIC文件屬性

標題:

亞太地區IPv4空間管理政策(Policies for IPv4 address space management in the Asia Pacific region

標題簡稱:

add-manage-policy

文件編號:

APNIC-086

文件版本

005

初版發布日期:

20011221

此版本發布日期:

2004816

預定檢討日期:

未排定

被取代文件:

狀態

已生效

評論:

 

亞太地區IPv4空間管理政策

關於此份文件

本文件代表現行APNICIPv4空間的實務作法和政策。

閱讀本文件的同時,亦應參照APNIC所公布的其他文件,包括會員資格及會費在內。

 

目錄

第一部分:背景、定義和環境

1簡介

2範圍

3IPv4空間分配之階層架構

4定義

4.1網際網路註冊中心Internet Registry;簡稱IR

4.1.1區域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Regional Internet Registry;簡稱RIR

4.1.2國家級網際網路註冊中心National Internet Registry;簡稱NIR

4.1.3地方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Local Internet Registry;簡稱LIR

4.2網際網路交換中心Internet Exchange Point;簡稱IXP

4.3空間(Address space

4.4空間的配置和指定

4.4.1配置(Allocated

4.4.2指定Assigned

5空間管理的目標

5.1目標

5.1.1唯一性(Uniqueness

5.1.2註冊

5.1.3聚集Aggregation

5.1.4善用資源(Conservation

5.1.5公平性(Fairness

5.2目標間的相互衝突

6政策環境

6.1路由可繞性Routability

6.2網際網路成長率

6.3同責任

6.4公正性(Impartiality

6.5專業知識的程度不一

6.6所有權(Address ownership

6.7囤積(Address stockpiling

6.8基於最佳實務進行評估(Evaluations to be based on best practice

6.9私有位址空間(Private address space

6.10最低的實務配置量(Minimum practical allocations

6.11文件紀錄(Documentation

6.12機密性(Confidentiality

第二部分:位址空間管理政策

7整體政策架構

7.1IR應採用一致的位址空間管理政策

8位址的申請

8.1案的處理有賴文件的正確性

8.2安全性和機密性

8.3公平處理申請案

8.4空間配置申請的基本規定

8.5單位欲同時向多個IR申請位址空間

9配置

9.1空間授權(Address space license

9.2緩慢開始機制(Slow start mechanism

9.2.1緩慢開始機制的特例

9.3次配置的條件Criteria for initial allocation

9.4後續配置的條件Criteria for subsequent allocations

9.4.1無法保證獲得連續的配置(No guarantee of contiguous allocations

9.5依配置時間先後使用位址空間

9.5.1特殊狀況:大量指定位址空間

9.6空間不應保留不用

9.7聚集Address aggregation

9.8配置與指定的效力(Validity of allocations and assignments

9.9空間的移轉(Transfer of address space

10LIR位址空間管理

10.1LIR的位址指定

10.2指定位址的使用預估

10.3LIR所進行的再配置(Sub-allocations by LIRs

10.3.1再配置對於LIR位址空間使用率之影響

10.4註冊規定

10.4.1更新註冊資料內容

10.4.2註冊聯絡人

10.5負有維護in-addr.arpa紀錄的責任

11指定和交換(Assignments and exchanges

11.1多重組織申請指定位址Small multihoming assignments

11.2網際網路交換中心Internet Exchange Point;簡稱IXP

11.3重要基礎建設

11.4重新編碼以聚集

12LIR的合併、收購和接管

12.1更新註冊資料內容

12.2位址的所有權變更對於會員協議的影響

12.3所有權變更對於位址配置的影響

12.4LIR結束營運

13申請位址的評估原則


 

第一部分:背景、定義、目標和環境

1簡介

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sia Pacific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re;簡稱APNIC是亞太地區的區域性網際網路註冊組織Regional Internet Registry;簡稱RIR,負有以下職責:亞太地區網際網路位址和相關資源的分配,以及協調資源管理政策的擬與執行。

本文件所述之政策,是由APNIC集結亞太地區的網路社群之共識所共同擬而成。政策之執行將交付APNIC、國家級網際網路註冊中心National Internet Registries;簡稱NIR和地方性網際網路註冊組織Local Internet Registries;簡稱LIR

2範圍

本文件描述亞太地區的全球IPv4空間管理政策,內容側重於IPv4空間配置和指定的目標、假設和政策。

諸如IPv6、多點傳播(Multicast)、私有位址空間(Private Address Space)或自治系統號碼(Autonomous System number)等位址政策,則不在本文件範圍內。

閱讀本文件的同時,亦應參照APNIC所公布的其他文件,包括會員資格及會費在內。

 

3IPv4空間分配之階層架構

IPv4位址的分配乃是依照網路技術文件[RFC2050]所述之階層架構,簡述如下圖一:

 

[圖一:位址分配的階層結構圖]

Diagram of distribution hierarchy

在此階層架構圖中,IANA將位址空間配置(allocate)給APNIC,再由後者轉分配給整個亞太地區。APNIC除了將位址空間配置給網際網路註冊中心Internet Registries;簡稱IR,也授權IR進行位址空間的指定和配置。在某些情形下,APNIC會直接指定位址空間給終端用戶(end user)。國家級網際網路註冊中心(NIR)和地方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LIR)在配置和指定位址空間給會員和客戶時,乃是依循APNIC的指導原則,以及本文件所述之政策和程序。

4定義

下列專有名詞和定義,適用於整份文件。

4.1網際網路註冊中心Internet Registry;簡稱

網際網路註冊中心(IR)負有以下職責:發配IP位址空間給會員或客戶;以及位址發配的註冊工作。IR的層級畫分乃是依據其主要功能和管轄範圍而定,可參照上圖一所示之階層架構。

網際網路註冊中心的類型包括:

§         APNIC和其他區域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RIR);

§         國家級網際網路註冊中心(NIR);

§         地方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LIR)。

4.1.1區域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Regional Internet Registry;簡稱RIR

區域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RIR)是由IANA授權成立,代表一個大範圍的地理區域,並提供服務。RIR的主要角色是在其各自管轄的區域內,負責網際網路位址空間(public Internet address space)的管理、分配和註冊。現階段共有四個RIR,包括APNICRIPE NCCLACNICARIN。不過,未來也可能再成立另外幾個RIR

 

4.1.2國家級網際網路註冊中心National Internet Registry;簡稱NIR

國家級網際網路註冊中心(NIR)的主要功能在於,將位址空間配置給所屬會員或成員;而這些會員或成員,通常都是由地方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LIR)所組成。NIR所背負的期望是:將政策和程序公平公正地應用在會員身上。

本文件所述之政策適用於NIR;然而,NIRAPNIC的正式關係之下的所有角色和職責,並未涵蓋於本文件,須另行參照APNIC的其他文件和協議。

 

4.1.3地方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Local Internet Registry;簡稱LIR

地方性網際網路註冊中心(LIR)通常是網路服務供應商(ISP),可以指定位址空間給旗下的網路基礎建設或網路服務的客戶。LIR的客戶也有可能是其他「下游」(downstream ISP,然後再由這些ISP進一步將位址指定給自己的客戶。

 

4.2網際網路交換中心Internet Exchange Point;簡稱IXIXP

網際網路交換中心(IXP)網路架構的第一層和第二層,可以與三個或更多的自主系統Autonomous Systems;簡稱AS交互連結,目的在於促成網路流量的交換。

 

4.3空間(Address space

在本文件中,位址空間意謂公眾 IPv4 的位址範圍(range),但不包括在網路技術文件[RFC1918]中所界定的多點傳播位址(multicast addresses)和私有位址(private addresses)。

 

4.4空間的配置和指定

為了解APNIC的位址空間政策,清配置(allocation)和指定(assignment)這兩專有名詞之間的差異是很重要的。

 

4.4.1配置

所謂配置的位址空間,是指分配給IR或其他組織的位址空間,目的在於由IR進行後續分配之用。

 

4.4.2指定

所謂指定的位址空間,是指授權(delegate)給一個ISP或終端用戶(end user)的位址空間,以供該ISP或終端用戶於其所營運的網路基礎建設內從事特殊用途。位址空間的指定必須只用於特定、明確陳述的用途,不能再往下指定(sub-assignment)給其他組織。

 

5空間管理的目標

5.1目標

本文件所描述的目標,是由網路社群共同制定,並且反映出社群成員的共同利益,以確保網際網路的功能和成長都能發揮到極致。

做為公共資源的管理人(custodian),APNIC的主要職責在於確保這些目標能在亞太地區實現。為履行職責,APNIC在相關政策與實務運作的擬和執行上,扮演了指導和領導的角色。

每一個NIRLIR都有責任確保這些目標能在各自所屬的區域和社群內實現。

 

5.1.1唯一性(Uniqueness

一個位空間的指定及配置都必需確保該位址空間在全球的唯一性。而為確保網路上一台公共都能被獨立辨識,這項目標是要的條件。

 

5.1.2註冊(Registration

APNIC直接指定和配置給其會員和客戶的位址空間,都必需在一個可供大眾查詢的公開資料中登記註冊。此舉對確保唯一性和提供網路疑難排解的相關資訊而言,確有其必要性;同時也反映出網路社群的期待,亦即公共資源管理人的身分應該要可被辨識。

 

5.1.3聚集(Aggregation

在盡可能的範圍內,位址空間應該依據網路基礎設的拓樸分類(topology),以階層架構的方式進行分配。對於允許由ISP進行路由資訊的聚集,以及限制網路路由表(routing table)的延展而言,這樣的作法有其必要性。

 

5.1.4善用資源(Conservation

了將可用資源的使用期限盡可能延長,位址空間必須依據實際需求及立即使用的原則分配。無論是囤積(stockpile位址空間備而不用,均違反這個目標。因此,位址空間的所有使用者都應該採用諸如「可長度網路罩遮Variable Length Subnet Masking;簡稱VLSM和其他適當的技術,以確保位址空間的使用不被浪費。

 

5.1.5公平性

所有與位址空間使用的政策和作法,都應該公平地適用於網路社群的有及潛在成員,不因其地域、國籍、規模大小或其他因素而差別待遇。

 

5.2目標間的相互衝突

善用資源和聚集目標經常會互相矛盾。外,部分目標有時與個別IR或終端戶(end-user的利衝突因此,負責評估位址空間申請的IR必須審慎所有相關的考慮事項並嘗試在申請和網路社群整體間,求平點。

本文件旨在協IR以一致和公平的方式扮演其角色IR必須在決策制定過程中,保留完整的文件和過程的透明化。

 

6政策環境

除了5的目標以外,其他因素也會影響到APNIC的政策環境,包括網路社群的期、當前的管理結構及技術上的制等。

由於政策環境的變化可能會非常快速、甚或無法,因此APNIC必須代表其會員洞悉環境的變化並且傳達所有政策背後隱含義。

這個部分所描述的內容是:目前的營運環境中,APNIC現行政策的最重要因素

 

6.1路由可繞性Routability

組織都無法保證位址空間在整個網路空間裡的可繞性。為減低由表裡的路由數量,ISP可執行基於位址首碼prefix)長度的路由過濾政策。不過,小量的可式(portable)位址空間很可能會面臨可繞性問題因此,APNIC政策鼓勵有意申請位址空間的單位,向上游的供應商提出申請,而非直接向APNIC申請。

 

6.2網際網路成長率

期的位址空間分配策略,並未預料到網路的成長,以及伴隨而來的可用位址空間不及路由表過長等問題。因此,APNIC一方面參照過往經驗,另一方面也設法尋求讓未來網際網路規模發展至最大化的位址管理方式。

 

6.3共同責任

APNIC其會員和會員的客戶負有共同責任,確保網路的成長是可以度管理和擴大,並且在制定決策時,應5點所敘述的目標一致。因此,APNIC的政策及程序均由 APNIC會員及廣大的網路社群共同擬,以顧及其共同利益。

在執行政策時,APNIC及其會員間均有彼此信任的默契,相信各自被授予的責任都能夠被確切執行。其,APNIC必須信任會員們申請案過程中所蒐集的資訊,都是正確的。

 

6.4公正性

APNIC代表了整體網路社群,特別是亞太地區網路社群的利因此APNIC在推行其政策時,必須公平且公正,不因組織的規模大小、地理位置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

 

6.5專業知識的程度不一

不同的IR和終端用戶(end user)在經驗和專業知識上均有程度上的不同。APNIC所訂定的政策提供了不同層次的協監督,可確保位址空間的管理制度在整個亞太區域保持一致性。

 

6.6所有權

網路社群將位址空間為一個的公共資,因此在分配時應依據申請者所示的需求。使用位址空間的ISP、組織和個人,都應該被視為資「保管人」「所有權人」位址空間日漸稀,網路社群也有可能會調整位址空間的管理政策。

 

6.7囤積(Address stockpiling

囤積位址空間的行為,對於善用資源和公平性等目標均有所危害。APNIC政策必須避免位址囤積的情形確保位址空間是在有明確且立即求下,進行有效率的分配。

 

6.8基於最佳實務進行評估(Evaluations to be based on best practice

APNIC應確保位址空間的持有人管理其使用的資時,均是採用當前的最佳實務best practice)。特定況下,有適用技術可以位址空間的管理,則網路社群當會期望這些技術能夠被採用。APNIC其會員及大的網路社群共同,以界定和提出與網路位址技術相關的最新實務作法和建議。

 

6.9私有位址空間(Private address space

對於透過防火牆而連結到網際網路,以及在技術上無須使用公共位址空間的網路而言,網路私有位址空間的使用,可能恰當的選擇。一般而言,私有位址空間應該於未與網際網路連線連接的網路。

 

6.10最低的實務配置量(Minimum practical allocations

由於聚集及善用資源這兩目標會產生衝突,因此有必要在配置位址空間時,考量在實務運作上最低配置量。不過,及管理環境的不斷進,個最低配置量是可以不時重新評估的。目前在實務運作上最低的配置量為/212,048個位址)。

 

6.11文件紀錄(Documentation

評估位址空間申請案,IR須就提出申請的網路,審慎檢視其所有相關文件。這份文件可包資訊

§         網路工程計畫;

§         子網路計畫;

§         網路拓樸(network topology)的說明;

§         網路路由計畫的說明;

§         採購設備的發票與訂單;

§         其他相關文件。

所有文件均應一致的標,而且文件的任和預測,都必須實際可行和合理。

 

6.12機密性(Confidentiality

用以輔助說明位址空間申請案的文件,均涉及對於申請單位和個人而言是屬於高度機密的資訊,因此APNIC的作法就是展現出其地位背後所隱含的可信賴性,應用並強化保護其會員及會員客戶機密資訊的措施。

 

 

第二部分:位址空間管理政策

7整體政策架構

7.1IR應採用一致的位址空間管理政策

所有直接或間接APNIC取得位址空間的NIRLIR都必須採取本文所政策一致的位址配置及指定政策。

NIRLIR必須確保它們負責管理的位址空間,唯有在與下列9.1之授權一致的協議之下,才能被配置指定。

外,NIR必須盡可能在與APNIC推行政策的方法達成一致性的情況下,對其會員採取緩慢開始(slow start)、指定限制量(assignment window)和覆審second opinion)等政策。

 

8位址的申請

8.1申請案處理有賴文件的正確性

APNIC處理完整妥善填寫的申請案。申請文件中有錯誤遺漏處,APNIC申請人。如果在初次提出申請的文件裡有不清楚APNIC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更完整的資訊或澄清相關問題

錯誤遺漏更正或是的其他問題都獲得解答之後,APNIC立即處理申請案。

處理申請案時,APNIC其所地維持一致賴的務。

 

8.2安全性和機密性

APNIC透過系統的維護和實務的運作,保障與會員及會員客戶業和基礎建設運作的所有相關資訊的機密性。APNIC也要確保其全體員理機構,在處理相關資訊時都必須基於明確的機密原則。

APNICWhois資料提供授權和認證的機制。每一個IR或終端戶(end user)都有義務應用這些機制。

 

8.3公平處理申請案

APNIC在處理申請案時,都會嚴格地依序進行,以接獲完整文件的時間先後而定。為了公平對待所有申請者,無論在何種情況下,APNIC都不會對於申請流程的標準程序有差別待遇或破例

APNIC會設法一定的時間內處理所有的申請案,並且建立一套申請案的追蹤系統,以有效率地管理申請案。

 

8.4空間配置申請的基本規定

所有的位址空間申請案,都必須出具文件,並說明以下內容:

§         提出申請單位的網路基礎建設;

§         提出申請單位目前持有的位址空間;

§         提出申請單位先前曾發放之位址空間;

§         所申請位址空間的未來用途。

除了上述一般性的規定及要求之外,申請組織也可能會被要求出具更詳細的文件。(參見9.29.39.4)。

 

8.5單位欲同時向多個IR申請位址空間

提出申請案的單位,一次只能從一個IR處取得位址空間,而且無論是向任何一個IR申請位址空間,都必須明確申報其目前所持有的全數位空間,無論其來源為哪一個IR若組織同時跟一個以上的IR提出申請,則必須告知所有申請案的內容。

在某些,例如某單位是多接的系統(multihomed),則出於技術上的強烈需求,該單位便可以同時自多個來源取得位址空間。

在這個部分,一個「組織」(parent organization)和其附屬機構,被視一個組織,除非出現下列情形才算例外:

§         附屬機構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

§         附屬機構擁有完全獨立的網路基礎建設,而且傳送路徑是以不同的自主系統號碼(ASN);

§         附屬機構能夠證明其確有需要自一個以上的IR取得位址空間。

 

9配置

9.1空間的授權(Address space license

APNIC以「授權」(license)的方式來配置和指定網路資,而且會限定授權期限(通常是年)

所有的授權條件,APNIC會員協議、務協議書和其他APNIC相關文件中,均有說明。

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授權是可以更新的:

§         最初在申請配置或指定時所依據的基礎依舊有效;

§         在更新授權之際,位址空間已被正確無誤地註冊。

當授權更新時,新授權將會更新時有效的位址空間政策和授權條件所束,但前提是如果當前所適用的授權條件出現大幅變更,應至少於年前提早告知。

授權條件的任重大變更,都必須取得APNIC會員的共,依循〈APNIC文件修訂政策和程序〉(APNIC Document Review Policies and Procedures理。

個別的授權條件原則上是不會進行修訂,除非IR有理由相信目前的授權條件已不再用或被遵守。只要自認為合適,IR可以自訂修改當前授權內容的程序。

 

9.2緩慢開始機制(Slow start mechanism

除了9.2.1情形外,APNICNIR對所有新的LIR採用緩慢開始機制(slow start mechanism)。個機制的避免一旦將位址空間配置成一個一個大的區段,但結果確有很多位址未被指定出去。

LIR初次APNIC取得的配置量,將會是6.10所述的最低實務配置量(minimum practical allocations)。

 

9.2.1緩慢開始機制的特例

特殊情形LIR若是能夠證明其當下的求,過了緩慢開始機制的標準配置量,就可取得大的位址空間配置量。

要符合打破緩慢開始機制的資格,應在申請中包限於)下列資訊

§         採購設備的收據;

§         訂單;

§         已簽署的專案合約書,指明LIR已具備立即所需的網路設備。

 

9.3首次配置的條件(Criteria for initial allocation

為取得初次配置的資格,LIR合下列條件:

§         曾經從上游供應商取得並使用了/23空間,抑或證明其立即需要/23空間;

§         在管理先前獲得配置的位址空間時,已經確實遵守相關政策;

§         提出未來年內將使用/22的詳盡畫;

§         承諾先前使用的位址轉移新的位址。

 

9.4後續配置的條件(Criteria for subsequent allocations

LIR取得首次配置後,所有後續的配置將是下列條件而定:

§         經驗證過的LIR位址空間使用率(亦即LIR從先前獲得的配置裡,所指定和再配置位址的比率);

§         出具文件說明位址空間的畫;

§         確切依循APNIC針對先前配置位址所訂定政策的程度。

這些因素APNICNIR將會配置足夠的位址空間給LIR以滿足其預估在年內的需求量。APNICNIR以短期間為依據進行配置,則必須告知LIR其所依據的時間長短,以及做出這樣選擇的理由為何。

 

9.4.1無法保證獲得連續的配置

在進行後續配置時,APNIC會設法使之與先前配置的位址能夠連續,但無法此加以保證。

 

9.5依配置時間先後使用位址空間

如果LIR現階段所指定之位址空間,未達該單位所持有之全部位空間的80%,便不具備取得後續配置的資格。個條件稱之為80%原則」(eighty percent rule)。

 

9.5.1特殊狀況:大量指定位址空間(large assignments

LIR單次必須指定的位址空間,大於剩餘的位址空間,則可以提出申請破例不依循80%原則」。

 

9.6空間不應保留不用

LIR想要指定位址空間給客戶時,必須是從目前所持有的位址空間當中進行指定。

每當評估申請案時,保留不用的位址空間,將被視指定之位址空間。

 

9.7聚集(Address aggregation

這是所有配置的一個共條件,即被配置的位址空間由LIR在做出最量路route announcements的情況下所聚集(aggregate)。

LIR僅能指定再配置位址空間給:將會利用LIR所提供之連線服務來使用其位址空間的客戶

LIR與客戶達成協議,明確告知客戶:只要依舊是LIR的客戶,就可以持續持有位址。這樣的協議應該與LIR所獲得的位址空間授權內容一致。

 

9.8配置與指定的效力(Validity

位址空間的配置或指定,唯有在配置或指定當時所依據的原始標準依舊有效時,才被視為是有效的。

如果發生下列情形,則所有配置和指定都將無效:

§         當初的配置和指定是針對特殊目的,但該目的已不復存在;

§         配置或指定時所依據的資訊,事後發現是錯誤或不完整的。

如所配置和指定的位址空間即將失效,則該位址空間必須歸還給LIR

 

9.9空間的移轉

除了12所列舉之更明確條款之外,APNIC可販售位址空間,或未經授權而移轉位址空間的行為,因而將會視此移轉效行為。APNIC將會要求持有移轉位址空間的組織,位址空間還給IR

 

10LIR位址空間管理

基於下列條款,LIR可以選擇將位址空間重配置或指定給客戶。

 

10.1LIR的位址指定限制量

APNICLIR採用「位址指定限制量」(assignment window),以協LIR了解APNIC政策及位址管理目標。

「位址指定限制量」LIR在無須先徵求「覆審」(second opinion)的情況下,可以接指定再配置給終端用路的最多位址量。

如果LIR指定再配置的位址了數量限制,則LIR必須提出徵詢覆審意見的申請。

LIR的位址指定限制量都是從零開始意即所有LIR所提議之指定及再配置,均必須先經過審核批准。

APNIC或相關NIR將會定期評估LIR人員,看他們對於位址的指定和再配置,以及尋求覆審意見等事務是否嫻熟精通,從而再評估限制量的多寡。LIR人員的嫻熟程度日增,位址的限制量亦將隨之擴增。

任何一個LIR所能獲得最高限制量為/198,192個位址)。

LIR人員的嫻熟程度(例如,由於新進員工訓練欠佳其他況),則LIR的位址限制量可能會被時降低。

 

10.2指定位址的使用量預估

位址指定之申請,必須佐以文件,說明基於立即需求及未來需求的使用情形預估。

使用量的預估應以期間為標

§         立即;

§         年內;

§         兩年內。

根據一般的指導原則,APNIC議組織提出位址指定申請時,能夠基於以下假設:25%的位址空間將會即刻被使用,另有50%的位址空間將在年內使用。

終端用戶必須提供文件,佐證其一的使用量預估。若終端用戶無法有信心地預估未來年內的使用率,則APNICNIR能只會配置足夠使用的位址空間。

 

10.3LIR所進行的再配置

LIR可以將位址空間再配置(sub-allocateISP等營運網路的客戶,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         再配置位址為「非可攜式」(non-portable),因而如果下游客戶不再使用LIR所提供的連線服務,則再配置之位址就必須歸還給LIR

§         再配置受限於LIR的位址指定限制量。當申請的再配置量超過LIR的位址指定限制量時,必須先徵詢APNIC的意見,以取得許可。

§         LIR取得再配置的下游客戶,不得將其位址空間進行再配置。

 

10.3.1再配置對於LIR位址空間使用率之影響

評估LIR的使用量時(參9.49.5),再配置的位址空間將被視使用」的位址空間但是APNIC會慎重考慮:配置之位址空間中所指定的位址空間的註冊紀錄,並視況而定,要求佐以文件證明。

 

10.4註冊規定

IR有責任正確地配置、再配置(sub-allocation)和指定的位址空間註冊APNICWhois資料

§         所有配置和再配置都必須註冊。

§         指定給網路的位址空間若大於/30,就必須註冊。

§         指定給網路的位址空間若小於或等於/30,可以由IR和網路管理者自行決定註冊與否。

§         指定給主機的位址空間,可以由IR和終端用戶(end-user)自行決定註冊與否。

IR可以選擇是否要將註冊資訊「對外公開」。未標示「可對外公開」的客戶註冊資料,通常無法從APNICWhois資料庫中取得,而且資料庫的紀錄還會將任何相關的詢問轉給IR

 

10.4.1更新註冊資料內容

註冊資訊有任何變更時,IR必須更新其註冊紀錄。這是IR的責任,但是IR也可在原本指定位址空間給終端用戶(end user)時,就將更新註冊紀錄的責任正式授予後者。

 

10.4.2註冊聯絡人

管理連絡人administrative contact;簡稱admin-c技術連絡人technical contact;簡稱tech-c的資料都必須註冊。

經註冊的管理連絡人必須實際位網路所地,但下列情形除外

§         針對家用網路或用戶,IR的技術聯絡人也可以註冊為管理聯絡人。

§         針對在網路所在地安排一位管理聯絡人的作法乃不切實際的特殊狀況,也可以將不在現場的人員註冊為管理聯絡人。

技術絡人要實際出現在網路所在地,但必須負責網路的

 

10.5負有維護in-addr.arpa紀錄之責任

LIR應該為客戶的網路維護in-addr.arpa記錄。某個網路並不LIR特別相關,則其in-addr.arpa記錄應該NIRAPNIC維護。

 

11指定和交換(Assignments and exchanges

11.1多重接組織申請指定位址(Small multihoming assignments

組織若符合下列條件,可向APNIC申請可式位址之指定

§         現階段已是多重接(multihomed),並使用由供應商所核發的位址,抑或可證明計畫在一個月內建立多重接;

§         同意從先前指定的位址空間裡進行重新編碼。

一個組織要被認定為多重接,其網路必須全天候與一個以上的ISP連線而且擁有至少已被兩個ISP對外公告的一個或多個路由位址首碼prefix)。

這些條件,申請可式位址指定的組織,必須證明能夠立即使用申請量的25%並且在內使用50%

這些條件,可式位址的指定有最低量的制。

 

11.2網際網路交換中心Internet Exchange Points;簡稱IXP

網際網路交換中心(IXP)有資格向APNIC取得可式位址指定(portable assig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