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15瑞士日內瓦「WIPO Workshop o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出國報告

作者:TWNIC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擬小組召集人-謝銘洋教授

 

一、出國目的

參加「世界智慧財產組織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研討會」(WIPO Workshop o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二、考察、訪問過程

本次會議是由「世界智慧財產組織仲裁及調解中心」(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於瑞士日內瓦舉辦。參加人數約50人,來自世界各國,包括學術界、事務所以及有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經驗者。為期兩天之議程極為緊湊。會議內容包括:

第一天上午

I.   議題: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國際架構
The 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Session Leader: Francis Gurry
,為WIPO仲裁及調解中心主任)

在此議題中,引言人對於網域名稱之爭議做一般性之說明,並對於UDRP, Rules, Supplemental Rules之主要內容與適用情形,加以說明。

II.         議題:中心之行政角色
The Centers Administrative Role (Session Leader: Erik Wilbers
,為WIPO仲裁及調解中心副主任)

在此議題中,引言人對於WIPO仲裁及調解中心之運作情形及對於網域名稱爭議之處理程序加以解說。

III.      議題:申訴
The Complaint (Session Leader: M. Scott Donahey and David Perkins)

在此議題中,對於申訴人於提起申訴時所提出有關商標權之證明、申訴之理由、惡意註冊、舉證責任等加以說明,並和與會者進行討論。

 

第一天下午

IV.      議題:答辯
The Response (Session Leader: Dennis A. Foster)

在此場次中,討論如何證明網域名稱註冊者具有正當利益,以及網域名稱之反向侵奪。

V.        議題:專家小組之任命
Appoint of the Panel (Session Leader: David Perkins)

討論一人專家小組、三人專家小組之組成,以及專家小組之公平性、獨立性、利益衝突,以及專家小組之權力。

此外,並進行分組討論,就相關案例加以討論(案例見下述)。

 

第二天上午

VI.           議題:專家小組於程序中之行為
Panel Conduct of the Proceedings (Session Leader: Pravin Anand)

討論程序中資料之提出、使用語言之爭議、註冊人不為答辯之情形、程序之終止等。

VII.         議題:專家小組之決定
Decisions Part I (Session Leader: Pravin Anand and M. Scott Donahey)

討論國內法之適用、common law mark的效力、其他救濟等。

 

第二天下午

VIII.      議題:專家小組之決定
Decisions Part II (Session Leader: Dennis A. Foster and David Perkins)

討論決定之做成、將決定告知當事人等。

IX.           議題:費用
Fees (Session Leader: Erik Wilbers)

討論一人專家小組、三人專家小組之費用、多數網域名稱之費用,以及程序終止時之費用。

X.              議題:未來發展
Future Developments (Session Leader: Francis Gurry)

此外,第二天下午並進行分組討論,就相關案例加以討論(案例見下述)。

 

本人除全程參加會議外,並利用會議前後之時間前往我國派駐日內瓦WTO代表團拜會,並接受顏慶章團長與鄧振中副團長分別盛情邀宴,同時也與代表團之成員共同討論WTO各國有關智慧財產權之議題。

 

三、考察、訪問心得

WIPO仲裁及調解中心是目前國際上有關網域名稱處理最重要之國際組織,其自199912月開始處理網域名稱爭議案件以來,總共處理四千四百餘件gTLD,以及九十件ccTLD的案件,對於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有極為豐富的經驗。此次能有機會參與其所召開之研討會,並與各國代表相互交換網域名稱爭議處理之經驗與意見,收穫相當多。

在這次的會議中,除WIPO仲裁及調解中心的主任Francis Gurry與副主任Erik Wilbers外,並聘請許多資深專家小組的成員擔任各項議題之引言人,例如M. Scott Donahey教授就是WIPO適用UDRP處理第一個案例WIPO Case No. D99-0001的專家,這些專家對於UDRP之規範與運用均極為嫻熟,讓人對於UDRP有更深入的認識。

 

四、建議意見

1. 由於WIPO屬於聯合國組織,我國幾乎無法參與其各項議題或活動,對於我國掌握國際議題之形成與動向造成相當大之障礙。所幸有關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議題,由於其屬於民間組織之議題,因此我國才有機會可以參加其活動,建議未來對於WIPO類似會議,我國應可能地派人參與,一方面可以瞭解國際發展趨勢,另一方面可以多與其他國家代表交流,對我國制度之發展與國際形象之提升都有很大的幫助。

2. 建議不妨考慮邀請國際上資深之專家小組成員來我國進行交流或演講。

 

五、其他相關事項或資料

此次會議,主辦單位設計了若干案例做為分組討論之題材,這些案例如果是發生於我國,我國應該如何因應,頗值得探討,將這些案例附於下以供參考:

 

、有關「申訴」之案例

 

1.WIPO仲裁及調解中心於20014月收到了來自澳洲申訴者的網域名稱申訴。被申訴人是向Network Solutions,Inc (NSI)註冊的澳洲人,於200168日向NSI請求發給註冊證明,而於2001611日收到的回覆中指出德國的Joker.com才是爭議網域名稱的註冊人而不是NSI。這個回覆也說明此網域名稱的註冊者是巴哈馬的居民。根據NSI的紀錄來看,此移轉發生於200174日。

2.中心收到了來自一個以加拿大為基地的Staplerman,Inc的申訴,爭議的網域名稱staplers.com是基於已註冊的Stapler商標而來的,此商標的所有人是申訴人的母公司Staplers,Inc,其並不是當事人的一方,這個商標自從1985年即已在美國註冊。目前加拿大的商標正在註冊申請中。
此申訴指出Staplerman已經在加拿大公開使用Staplers mark於其市場產品和服務將近二年了,Staplerman是否可以基於Staplers mark來提起申訴?

3.中心收到了一個向Pat ManockJerry SmithLouisa Ruskin尋求移轉三十網域名稱的申訴,他們都是美國的居民,每人擁有十個網域名稱並且列出相同的管理(Administrative)、廣告(Billing)和範圍(Zone)契約,但是每個人都住於同一州的不同住址,這個申訴能被接受而提出或是應該向三個不同人分別提出呢?

 

、有關「舉證責任的負擔」之案例

 

1.  申訴人是個在許多國家有註冊商標SHANGO(特別創設以反映其商品shampoo的形式及其主要成分mango)的知名公司,這個產品在二年多前開始進入市場,其銷售也持續良好,「You Shango?」在市場上成為一個流行的標語(catch phrase)。被申訴人在Shango產品上市後六個月註冊了「youshango.com」的網域名稱,但是這個網站的內容仍然是空的。

申訴人提出了其在許多市場中的商標註冊影本和承認和使用Shango phrase的文件證據。被申訴人在其答辯中說明他已經做好準備要使用這個網址做為抱怨或發牢騷的網址。他指出他已經花了超過一年的時間去從事開站事宜,但是因為他沒有錢以支付網站開發者,所以他必須自己學習架站的程序,他提出了曾經參加了年之久的課程的證據。

(i)申訴者是否已經就關於其商標和網域名稱的近似性達到其應負擔的舉證責任?如果有,舉證責任的負擔是否要轉換到被申訴者?

(ii)被申訴者提供了夠的證據來證明其在網域名稱有合法合理的利益?如果有,舉證責任之負擔是否要轉換到申訴者?

 

、有關「重提申訴案」的案例

 

1.一個被駁回的申訴者對相同的被申訴人,以下述理由重提申訴(re-file):發現在提出原申訴案當時不能合理預見的可信(credible)而關鍵(material)的證據。

此申訴者指出重提申訴是依據在前申訴當時所不知的新證據,這個新證據包含:

(i)在提出申訴前,申訴人並無法得知列於WHOIS 名錄(工商名錄)address是錯誤的,申訴人指稱一個做事誠信的合法正當商人沒有必要造假聯絡的詳細方法,因此,此新證據指出被申訴人故意弄錯並且缺乏誠信。申訴人更進一步指稱此行為證明了被申訴人在註冊當時就知道其對於網域名稱並沒有合法正當的利益。此一指稱是否滿足提出新證據的要求?

 

2.一個被駁回的申訴人得知被申訴人以不誠實之方法表示其和申訴人的專屬授權批發商簽約轉售其產品。被申訴人在原網域名稱爭議案中所提出的文件,具有由批發商核發轉售標準契約的外觀。根據此批發商提供的資訊,似乎顯示批發商與被申訴人間有對於在網路上銷售申訴人產品的協商,然而實際上他們之間卻沒有達成任何協議,也沒有簽署契約。申訴人只在被申訴人於第一個案子中提出「Sur-Reply」之後才知道有聲稱的契約。

以上理由是否足以可以接受重提申訴?

 

、有關「答辯」的案例

 

1.申訴和行政(申訴)程序開始的通知書於2001527日,由中心以e-mail、傳真和快遞的方式送給被申訴人,限定回覆的期限為2001616日,中心於2001617日發出答辯遲延通知書,被申訴人於2001618日與中心聯繫說明他並未遲延,因為他於200161日才收到申訴的hard copy,其在通知書某部分上說:「依據Paragraph 5的規則和補充規定的要求,你必須在收到通知書當天起的二十天日內向申訴人及中心提出答辯」,這個答辯是否遵守期限內?

 

、有關「證據」的案例

 

1.申訴人是在義大利營運的服裝製造商,被申訴人是在加拿大營業的諮詢公司,被申訴人已註冊了二個完全複製申訴人的mark附加.com.net的網域名稱。申訴人宣稱被申訴人是為了以更高價格轉售的目的而申請註冊,其提供了許多文件說明其曾和被上訴人會談轉移網域名稱給上訴人的價格。

  在答辯的部分中,被申訴人宣誓其是基於希望擴大市場及獲得網路展現的申訴人的要求並為了申訴人而做,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可以支持被申訴人陳述的證據。

  專家小組是否有權力就文件證據的可信度表示意見?

 

、有關「專家小組的任命」的案例

 

1.義大利米蘭的專家被任命為專家小組成員。申訴人的代理人也是在米蘭。專家小組成員提出的承諾聲明表示其是公正獨立的。但被申訴人極力反對此任命,主張律師很可能是相同律師公會的成員,並且很可能互相認識,這樣的理由是否足以辭退小組成員嗎?

2.某案中已經任命專家小組,二天之後,中心收到來自被申訴人已經向聯邦法院對申訴人提起訴訟的通知,專家小組是否應該終止或繼續做決定?

3.進行程序的雙方都是法國人,申訴人是個知名的公司,被申訴人及時提出答辯並且指出他不希望法國的專家小組成員,他也提供了他希望被選擇的幾個可能的專家小組成員名單,他並未選擇三人組成的專家小組,中心是否應該接受他的要求?

、有關「專家小組處理」的案例

 

1.被申訴人在收到遲到通知後向中心提出答辯,被申訴人主張其答辯是在期限內,因為其在收到hard copy內的申訴後二十天內即提出答辯。中心承認收到答辯並且通知被上訴人須由專家小組來決定是否接受。

  除了此遲到的答辯,已經發出專家小組的任命通知。至於此遲到的答辯,中心建議專家小組承認該答辯存在,並且問專家小組是否希望接受該答辯。此通訊的副本被傳送給雙方當事人,被申訴人之後便透過電話跟小組成員聯絡再進一步解釋她的情況並且決定答辯是否會被接受。最後他們會談了五分鐘,小組成員指出此答辯將會紀錄的一部分。此對話是否會使小組成員喪失在此事件中的資格呢?

2.  提出承諾聲明及公平獨立之宣言聲明之後,中心任命三人專家小組,應做成決定期限的前一天,收到了來自一個小組成員通知中心,要求中心對於其對於下述剛得知之情事表示意見。幾個禮拜前,其有一個同事加入申訴者以前曾經工作過的公司的法律部門,這個新同事與此爭議案件並無任何關係,而且是位於另一個國家的衛星辦公室。中心需要令這個小組成員退出嗎?

 

、有關「專家小組使用語言」的案例

 

1.  西班牙中心收到了來自西班牙申訴人的申訴,把一個西班牙人列為被申訴人,這個申訴也把美國的Register.com,Inc的註冊單位列入,基於此資訊可以推論註冊協議是以英文為之,而且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可以或不可以用西班文做為程序進行時的語言,中心能否命令申訴者將西班牙文翻譯成英文?

 

IⅩ、有關「費用」的案例

 

1.  被申訴人選擇了三人專家小組,費用一千五百美元分成二部分支付──一千元用支票支付,五百元用信用卡支付。信用卡支付的部分被拒絕,被上訴人提供新卡。此程序應該繼續或者暫停到信用卡費用付款為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