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因公出國人員報告書    90 10 20

 

    

雷憶瑜

服務單位及職稱

齊麟國際法律事務所

出國期間

90919日至922

出國地點

瑞士  日內瓦

出國事由

參加WIPO所舉辦之WIPO Seco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一、出國目的

本次出國目的在於代表中心參加WIPO2001年第二次電子商務與智慧財產權會議。

 

WIPO曾於一九九九年四月就網域名稱與商標之保護提出建議書,該建議書內容由ICANN採納後制定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UDRP),並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開始實施,實施近二年來,業已解決諸多網域名稱與商標交錯領域之問題。然而,於各國採用UDRP解決網域名稱爭議的過程中亦發現許多適用上之問題,因此,WIPO乃組成工作小組,就UDRP提出修正與補充之建議,同時,於200196日提出第二次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建議書(The Recognition of Rights and the Use of Names in the Internet Domain Names System)

 

財團法人資訊網路中心於今年三月底參照UDRP制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截至目前為止亦就國內多起網域名稱爭議作出爭議決定,而為了解國際間,特別是WIPO對於UDRP之修正與建議增訂之方向,俾便將來國內中心再處理相關事務時,得參考並檢討有無修正國內現有爭議處理辦法。

 

二、考察、訪問過程

   

本次會議共計三日,主要議題可區分為數位經濟時代之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Digital Economy)WIPO第二次網域名稱報告書(UDRP: Now and in the Future, the Discussions on the Report of the Second WIPO Internet Domain Name Process),以及網域名稱與網路內容所有者之區別(Identity and Identifiers)等三大項。

 

其中,最攸關中心實施七個月以來之爭議處理辦法的議題即是WIPO對於UDRP所提出之修正建議。而在會議過程中,此一議題亦受到各國代表之廣泛注意,特別是某些非政府組織對於地理標示之重視。

 

首先,各國代表對於UDRP實施近二年來之效果加以檢討,認為UDRP確實提供一個簡便快速的網域名稱解決方式,而在世界各國核准新的屬性型高階網域名稱(New gTLDs)之後,UDRP可提供更多網域名稱之爭議處理。然而因為原來UDRP規定之內容涵蓋範圍有限,仍無法有效解決商標與網域名稱交錯領域之問題。例如,著名商標與地理標示之問題。

 

其次,各國代表更熱烈討論WIPO於九月初所提出之第二份網域名稱報告書。第二份報告書中,WIPO建議對於國際非專屬財產名稱(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 INNs),例如藥品名稱;國際性跨政府組織(International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GOs);個人姓名(personal names);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dentifiers);及貿易名稱(trade names)在用於網域名稱時,應有別於一般網域名稱之處理。此份報告書目前已送由ICANN審議,預計ICANN應會參考此報告書後對於現行之UDRP作若干修正,謹摘要說明大會討論報告書內容如后:

 

(一)  國際非專屬非專屬財產名稱(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 INNs)WIPO報告書第三章中就此一問題提出建議,認為應該建立一個簡單的保護機制,以避免一般人就INNs為相同的網域名稱登記。這項機制提供利害關係人於發現有INNs被註冊登記為個人之網域名稱時,得立即通知WIPO以及ICANN,而請求WIPOICANN應隨即通知該相關註冊管理機構應取消該網域名稱之登記。

(二)  國際性跨政府組織(IGOs)WIPO報告書第四章中討論此一議題,而建議各個IGO之組成員應設計出一套類似UDRP之行政爭端解決程序,以提供IGO於發現IGO之名稱或簡稱被他人以相同之文字或足以產生混淆之名稱註冊為網域名稱時,得對該註冊人提起申訴。

(三)  個人姓名:WIPO報告書第五章中就個人姓名被他人註冊為網域名稱之問題加以討論。WIPO認為目前並無國際慣例對於個人姓名提供保護機制,而各國法律對於個人姓名所提供之保護亦不相同。有鑑於對個人姓名提供保護,以排除(與該姓名毫無關聯)之他人以相同之文字登記為網域名稱之問題牽涉之法律問題於國際間尚無定論,乃建議國際網路社群應繼續就是否對個人姓名提供保護加以討論。換言之,WIPO並未建議應修正UDRP而直接對個人姓名提供保護。

(四)  地理標示:WIPO報告書於第六章中就地理標示是否應予保護之問題有詳細的探討。儘管有相當多的國際法規及條約規定禁止對產品的地理來源為不實或欺瞞之陳述,以保護與該地理標示有關聯之產品。然而,WIPO報告書則認為上述國際慣例與原則在適用到網域名稱系統時,許多適用上的問題仍需作相當多的調整;況且,目前仍無一個國際性的統一準則列出究竟有哪些地理標示應受保護而不得被他人註冊為網域名稱,而準據法之適用上亦有困難。因此,WIPO建議在特別排除地理標示不得被他人濫用或註冊為網域名稱之前,應先建立起一套國際準則俾便適用。

(五)  貿易名稱:WIPO報告書於第七章中討論貿易名稱是否應特別保護,而於UDRP中作出規定。然而,就貿易名稱是否應特別保護之問題,WIPO採取了與對地理標示是否特別保護類似的態度,認為儘管有若關國際慣例對於貿易名稱加以保護,然而如何在擴國際的討論上對於哪些貿易名稱應界定出來加以保護仍欠缺統一見解,同時如何避免選法的困難等等問題,因此WIPO報告書建議目前仍無須就此一領域的問題特別保護。

 

三、考察、訪問心得

 

會議之主講者涵括來自世界各國之資深網路工作者,包括政府與非政府組織之高階人員、網路公司之高階主管,亦或各國之網路資訊中心人員,因此,會議內容非常有益實用。

 

針對WIPO對於UDRP所提出之建議修正,日後中心應密切觀察ICANN之反應,並探討我國是否有參考WIPO所提之第二份報告書內容而修正我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之必要,特別是倘若ICANN根據此報告書而對UDRP作若干修正時,我國正可藉此機會檢視目前我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所遭遇之問題,併同作一完整的修正。

 

四、建議意見

 

此次會議中,中國網路資訊中心(CNNIC)總共派出五位代表出席,並由該中心之資深法務就CNNIC於今年四月通過之CNDRP內容加以介紹,報告人亦就TWNIC所採用之TWDRP加以著墨。雖然其報告內容會提高我國在國際會議之能見度,然為求資訊傳達之正確性,以及強化我國在國際領域之參與,建議中心日後於類似會議應積極參與,例如多加派數位人員參與會議,甚或提出報告等。

 

文字方塊: 共    頁    第    頁五、其他相關事項或資料

 

提供開會資料乙份。

 

   

本出國報告書同意貴中心有權重製發行供相關研發目的之公開利用。

授權人: 雷憶瑜           (簽章)

文字方塊: 註二、請於授權聲明欄簽章,授權本中心重製發行公開利用。
附一、請以﹁A4﹂大小紙張,橫式編排。出國人員有數人者,依會議類別或考察項目,彙整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