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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諮詢小組第二次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下午二時
地點:本中心四樓會議室(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九號四樓之二)
主席:謝銘洋教授
出席:(略;如簽到單)
記錄:徐桂尼
一、 主席致詞(略)
二、 宣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諮詢小組第一次會議紀錄
確認會議紀錄。
三、 報告及討論事項
(一)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運作檢討
委員意見: 1為能真實反映爭議處理機構之域名爭議處理成本,建議取消現行爭議處理費用上限,由各域名爭議處理機構依實際需求訂定費用。
2.目前爭議處理程序中之固定成本,如複印、郵電等費用,可轉由申訴者或註冊人負擔。
3.可於兩年或適當時間公開徵求有意願之單位擔任爭議處理機構。
4.健全之爭議處理機制需有完整配套措施,如專家培訓活動、專家座談會、提供諮詢服務、編制宣導手冊、充實網頁內容與維護、辦法修訂與建議、爭議機構內部案件處理規則、研析國際爭議趨勢等,建議TWNIC可有計畫執行,並公開徵求委託執行計畫書。
(二)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修正案討論
結論:建議修訂第九條第二項為:專家小組之決定,應由爭議處理機構全文公布於公開之網站上。但專家小組認有正當理由以不公布全文為適當者,得僅公布部分內容。
(三) 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修正案討論
結論:1.建議新增第十二條第二項:受理註冊機構得自行訂定繳費期限,客戶應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並應於申請日起十日內完成所有註冊程序。
2.建議修訂第二十三條為:客戶如不滿意本中心或受理註冊機構所提供之網域名稱註冊服務者,得依本中心「網域名稱註冊服務消費爭議申訴處理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訴。
3.建議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再行研議修正條文。
(四) 第二代泛用型中文域名開放註冊公告事項修正案討論
結論:建議修訂第五條第二項為:如所提之相關文件無法證明其全稱或簡稱與所主張之相關組合域名完全相符而被拒絕註冊時,得依TWNIC網域名稱註冊服務消費爭議申訴處理辦法解決。
四、 下次會議日期:93年5月31日中午12時。
五、 散會(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