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擬小組第十八次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整

地點:本中心會議室(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九號四樓之二)

主席:謝銘洋教授

紀錄:呂苗令

一、  主席致詞(略)

二、  宣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擬小組第十七次會議紀錄

     結論:照案通過

三、  報告事項與討論

1、 若註冊人於收到申訴書後二十日後,方提出答辯書,此時爭議處理機構是否應受理註冊人之答辯書?

結論:1)答辯書之提出期限,原則上以處理程序開始日起二十日內為限(參照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第五條第一項)。但爭議處理機構於必要時得依答辯人之申請,延長答辯書之提出期限;此外,經申訴人書面同意,期限亦得延長之(參照同條第四項)。是故,若註冊人已事先提出延長期限之申請,並經爭議處理機構許可,或已經申訴人之書面同意,爭議處理機構即應受理註冊人提出之答辯書。

2)若註冊人並未提出延長期限之申請或獲得申訴人之書面同意,在規定的二十日後方提出答辯書,或是超過延長期限後,始提出答辯書,則爭議處理機構應依實施要點第五條第六項處理,該答辯書未依規定而提出,爭議處理機構仍應載明該答辯書遲誤期間之事實,轉交專家小組處理,惟專家小組得不予受理

2、 雙方當事人於提出申訴書或答辯書後,如再行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補充說明",爭議處理機構是否應受理,並轉交與專家小組參考?

結論:爭議處理機構應受理並轉交予專家小組,由專家小組自行決定之。

但專家小組於受理該補充說明時,應遵守爭議處理實施要點第十條二項之規定:「專家小組應確保在任何情形下,均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並使各當事人有公平表示其意見之機會」。

3、 若申訴人不適格,在爭議處理程序上如何處理?

結論:專家小組可請求其補正文件,若未補正者由專家小組自行決定之。

4、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申訴後,若註冊人取消該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則該網域名稱爭議應如何處理?

結論:視其是否已組成專家小組,若已組成,可依爭議處理實施要點第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專家小組於決定前,認為有不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處理程序之情事者,得終止處理程序」執行;若尚未組成,則由爭議處理機構寄送通知予申訴人告知此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人已辦理取消,由申訴人自行決定是否撤回申訴或繼續進行程序。

5、 註冊人在爭議處理進行中或結束後二十日內,或於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程序進行中,可不可以取消其網域名稱?TWNIC與爭議處理機構在行政程序上如何處理?是否應該公告周知?

結論:可以取消,於註冊人備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文件起即可辦理。

TWNIC可於現行DN註冊網站「刪除網域名稱列表」之網頁上加欄位,公告此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人要求取消,刪除日期為實際刪除之日,並於爭議處理程序終止後開放予大眾註冊。

四、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