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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擬小組第十七次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地點:本中心會議室(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九號四樓之二)

主席:謝銘洋教授

紀錄:呂苗令

一、     主席致詞(略)

二、     宣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擬小組第十六次會議紀錄

     結論:照案通過

三、     報告事項與討論

1、 擬增訂爭議處理辦法第二條第十款工作日:

結論:同意增訂;工作日:係指週六、週日、政府公告之放假日,以及其他由註冊管理機構或爭議處理機構指定之放假日外,註冊管理機構或爭議處理機構之通常工作日。

2、 爭議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修訂討論:

結論:同意修訂;註冊管理機構於接獲爭議處理機構送達日起十工作日內,註冊人未依實施要點第三條第四項第十二款提出訴訟之證明文件者,註冊管理機構即執行該決定。

3、 實施要點第五條第一項修訂討論:

結論:同意修訂;註冊人應於處理程序開始日起二十工作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答辯書。

4、 實施要點第六條第五項修訂討論:

結論:同意修訂;任當事人選擇由三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時,爭議處理機構應由當事人所提出之專家名單中,各選定一名。爭議處理機構於通常情形下無法於五工作日內由雙方當事人所提之專家名單中各選擇一名專家者,爭議處理機構應由其所公布之專家名單中選定之。

5、 實施要點第十五條第二項修訂討論:

結論:同意修訂;專家小組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第六條所指定之日起十四工作日內,將決定結果通知爭議處理機構。

四、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