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擬小組第十六次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六)下午一時

地點:本中心會議室(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九號四樓之二)

主席:謝銘洋教授

紀錄:徐桂尼

 

一、主席致詞()

二、報告事項與討論

1.      關於爭議案件之身份確認之討論

結論: (1)對於國外法人、自然人不強制要求身份認證。

     (2)爭議案件之代理人不強制規定為律師。

     (3)若代理人為律師,其委任狀亦不強制要求公證、認證。

     (4)委任狀應載明委任之權限須包括網域名稱爭議處理。

     (5)如爭議處理機構對於當事人身份證明有所質疑時,得要求當事人提出證明。

2.    在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暨其實施要點所規定的日期計算方式討論

結論:仍維持以日曆天計算,待提出具體修正條文,考慮改成工作天並於下次會議通過再提網域名稱委員會確認。在尚未修改辦法前,爭議處理機構可以視自行執行狀況,彈性調整之。

3.    註冊人於答辯書內,有應記載之事項而未記載時,處理方式討論

結論:(1)答辯書中若未指定專家,可依實施要點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五項辦理之。

      (2)爭議處理機構可自行決定是否通知其補正資料。

4.    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討論

結論:在此款中,「第三人」包含申訴人,建議修正為「他人」,並於下次修正辦法時,一併考慮。

 

5.      在爭議處理程序進行中,有關雙方之和解、移轉之討論

結論:於爭議處理程序中,若雙方已達成和解,提出和解證明,即可辦理移轉之作業。

三、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