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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IP業務規章整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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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總局為配合電信法第二十條之一之第七項「從事電信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之監督及輔導事項,由電信總局辦理之;其監督及輔導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規定,訂定「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此辦法已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公布施行。
本中心為因應此辦法第七條「註冊管理機構應就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訂定業務規章….之規定,特訂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Domain Name)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路位址(IP Address)註冊管理業務規章」並已報請電信總局備查。此兩規章即日起將分別取代現行之「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及「位址分配管理辦法」。
「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對爭議處理、網域名稱之移轉、取消及更改均有規定;「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業務規章」也明確規範網際網路位址收回及更換原則和代理發放單位應遵守之規定;除此以外兩者規章均載明提供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註冊資料之利用、消費者申訴處理及與消費者權益相關之事宜。以上相關資訊將置於本中心網站供消費者審閱。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

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業務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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