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條 |
本中心置董事十一人至二十三人組織董事會(董事人數應為單數),由本中心成立遴選委員會就下列人員提出建議名單,報請交通部選任之: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國內外相關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
三、相關公益法人代表。
四、相關公民營企業代表。
董事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 有從事網路通訊業務工作經驗 ,並持有證明文件。
董事中必須有半數以上人員由政府機關指派人員擔任之。
董事之改選或補選,依據本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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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中心,對內負責一切,連選得連任乙次。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六十八歲者,應即更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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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財產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補派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各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指派。
六、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八、網域名稱與 IP 位址管理機制之建立。
九、網路技術標準之協調及服務之整合。
十、推動及參與國際間網際網路各項活動計畫。
十一、有關網際網路技術、規範、法規之研究發展。
十二、章程變更。
十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十四、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十五、其他章程規定或主管機關交辦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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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本中心置監察人一至五人, 由本中心 成立遴選委員會 提出建議名單,報請交通部選任之 。 監察人不得兼任董事、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執行長或其他專業幕僚人員,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中心會務、業務之執行情形。
二、查核本中心帳冊及文件
三、參加董事會會議。
監察人中必須有半數以上人員由政府機關指派人員擔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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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常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其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臨時會時,董事長須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交通部之許可, 自行召集之。
本中心發生緊急情事時,前項請求召集董事會之董事,得即向交通部申請許可自行召集之,不受十日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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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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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
董事會之決議除法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其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個月內 交通部備查。
前項會議,董事、監察人應親自出席,若有特殊事由,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監察人代理出席,惟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派任者得以代表人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監察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代理出席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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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董事會對於下列事項, 應 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及交通部許可,始得為之:
一、章程變更。
二、申請貸款。
三、不動產之 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五、董事長、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捐助財產之處分、動支。
七、投資事業。
前項決議事項於報請交通部許可後,依民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項第一款之章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情形,交通部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董事會對於第一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交通部,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交通部並得派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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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
董事會因發生重大糾紛,或無法召開會議時,由交通部限期整頓改善。逾期不能整頓或整頓改善無效時, 交通部 得依第五條規定選派新任董事補足原任期,完成整頓,或申請法院變更組織,或為其他必要處分。董事或監察人經交通部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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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
本中心視業務需要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得設置各種委員會負責協助政策擬定及提供諮詢建議。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董事會指派董事擔任之,其主任委員及各委員均為無給職。
有關各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要點,由董事會訂定,於實施前報請 交通部 備查;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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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
董事為無給職, 任期為三年,並得連任,其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選任者,其任期依職務進退。任期屆滿或在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由交通部依第五條規定辦理改選或補派;經補派者,其任期以補足未滿任期為限。
監察人為無給職,任期與董事同,並得連任。其任期屆滿或在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由交通部依第八條規定辦理改選或補派;經補派者,其任期以補足未滿任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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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補派,或任期屆滿後改 選 ,均應於改補派後三十日內檢具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報請交通部許可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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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並於必要時得置副執行長一人,其任免皆由董事長提出經董事會同意後行之。
執行長承董事會之命辦理各項業務推動,副執行長輔佐執行長,襄理業務。其下依業務需要設組,各組置專業幕僚人員若干人,並各置主管一人,分掌相關業務。
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各組人員,均為有給職。
有關組織規章、辦事細則及人事規章,由董事會另行訂定,於實施前報請 交通部 備查;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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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
本中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一千九百萬元整,分由電信總局捐助新臺幣一千萬元及中華民國電腦學會捐助新臺幣九百萬元。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交通部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
本中心如有處分捐助財產取得之對價或所得,應於一年內移轉為捐助財產之一部,並應於轉帳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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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
本中心於設立許可後,電信總局應於法院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歸財團法人,以財團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金融機構,並報請交通部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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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
經登記之基金於營運時,不得短少。有折舊之財產,每年應提折舊準備金。有增值時,其所增之值,視為已登記之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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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
本中心運作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設立基金孳息之收入。
二、 IP 位址、網域名稱註冊等服務之收入。
三、個人、機關或團體之捐贈。
四、其他合於本中心宗旨之服務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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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
本中心應建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報請交通部備查,另應設置必要之帳簿,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以供查核。其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以每年 一月一日 至 十二月卅一日 為會計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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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
本中心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上年度業務報告書及決算書報經董事會同意,其決算書並應委託會計師審查簽證後,出具查核報告書,送 請交通部 查核。
本中心依交通部審核預算等作業時程 ,將下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書, 報經董事會同意後,送交通部 查核。
前二項之決算書及預算書包括資產負債表、 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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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
本中心對外各項服務工作得酌收費用,以收支平衡維持運作為計收標準。
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審查費或研究費等費用。
前項費用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報酬支給標準應經董事會決議後,報請交通部核准,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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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
本中心之資金不得為任何保證,亦不得將資金貸與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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