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汎用(廣泛應用的)JP網域名稱之方針(草案)」
1.前言
JPNIC企畫檢討部門及JP網域名稱檢討部門舉行多次會議,在2000年2月時組成「與新JP網域名稱有關的檢討企畫開發部(dotjp-tf)」,迄今已過了六個月,不繼地檢討JP網域名稱今後應有的狀態。經過dotjp-tf檢討的結果,於6月15日公佈「有關今後JP網域名稱的企畫開發部草案」,獲得眾多迴響。大多數的意見不外乎擔心有人為不正當目的而登記•使用網域名稱或商標權的問題、對申請方法的要求、以及希望簡化手續。
JPNIC針對這些意見進行檢討,最後發表「有關汎用JP網域名稱之方針(草案)」。希望能廣為眾人所知,且網羅更多意見。然後彙整意見,制定最後的方針及登記規則等,俾便施行。
2.現在的JP網域名稱
JPNIC在1999年1月公佈「JP網域名稱重要的設計(grand design)1999(準備提交審議的草案)」(以下簡稱「重要的設計1999」),揭示JP網域名稱現行的登記方針及今後的方向。茲將迄今的背景資訊之概要記載如下。
參考:JP網域名稱重要的設計1999(準備提交審議的草案)
2-1現行的登記方針及其理由
(1)迴避組織名稱與網域名稱之對應發生衝突的方法
網域名稱之登記乃基於先申請者優先主義。雖然ccTLD(依國別分網域「Top Level Domain 」)採用只承認網域名稱要與登記者的組織名稱有關聯的方針,但因為需要妥善審查,故難以公平且迅速完成登記。
(2)網域名稱的構造與登記要件
設計能表達組織種類或地域的第二層網域名稱(SLD:Second Level Domain name),向表達出組織種類的SLD登記的要件,須儘可能依據法律來嚴格規定。
(3)組織可登記的網域數
一個組織原則上限制只能登記一個網域名稱。為的是讓將來的使用者能很容易就登記所需要的網域名稱,而且減輕發生有關網域名稱與智慧財產權之問題。
(4)具地方性(Local presence)
原則上在日本限定了能登記JP網域名稱的組織只能作某些方面的登記。因為如果海外的使用者登記了許多網域名稱,日本的使用者將難以登記所需要的網域名稱,如此就不符合JP網域名稱的宗旨。
(5)網域名稱可否買賣或讓渡
網域名稱禁止買賣,原則上也禁止讓渡。之所以同意網域名稱的買賣,都是因為登記了許多網域名稱要來販賣的商業行為成立。基於這種作法,將來的網際網路使用者可能被迫增加不必要的負擔。
(6)解決紛爭的方法
針對網域名稱登記者與第三者間有關網域名稱的紛爭,JPNIC不作判斷,在日本如果判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則依從該判斷。關於網域名稱申請者•登記者與JPNIC之間的紛爭,在JPNIC內部設有雙重的審查制度。
(7)從形式上來判斷
儘量設計能從形式上來判斷是否符合網域名稱的登記要件。排除有裁量的餘地,確保公平,能迅速進行登記手續。
(8)不干涉網域名稱的使用方法
JPNIC不干涉已登記的網域名稱之使用方法。因為JPNIC無法事事都掌握與干涉。再則,只參與某部分的事例,將影響其公平性。
(9)確認登記要件與登記者之認證
依照法人的登記等能確定登記要件的組織,如果是自己申報登記網域名稱,則省略登記要件之確認與登記者的認證動作。若非上述情形,除了登記者要認證外,依其文件自己申報登記網域名稱。如確定是虛偽的登記,則可能取消其登記。
(10) 考慮社會的健全
網域名稱的登記顯然不見容於社會時,JPNIC保留有不承認該申請或取消網域名稱登記的權利。
(11) 登記規則變更時的處理方式
網域名稱登記後而登記規則變更時,已完成登記的網域名稱也要依照變更後的規則來處理乃為原則。
2-2重要的設計1999所揭示今後的方向
(1)組織名稱與網域名稱的對應
基本方針不變。亦即,網域名稱依照先申請者優先主義來辦理登記。
(2)網域名稱的構造與登記要件
針對商品、服務、為招徠顧客依不同季節安排活動計畫的網域名稱等,為了回應在法律上難以定義的對象想登記網域名稱而提出的要求,檢討如何擴充網域名稱的構造。
(3)組織可登記的網域名稱數
與前項有關,檢討當一個組織提出想登記複數個網域名稱時,該如何滿足其要求。此時必須符合將來的使用者也能登記其所需的網域名稱之條件。
(4)具地方性
要求具地方性的方針不變。不過,檢討具地方性的條件須採用比登記等更簡單的條件。
(5)網域名稱可否買賣或讓渡
使用者要求放寬網域名稱讓渡之限制。基於當事者間的同意,如要讓渡網域 名稱,就要利用其他方法。JPNIC檢討如何設計防止網域名稱買賣的有效方法。
(6)解決紛爭的方法
JPNIC不作判斷的方針不變。檢討引進代替審判、能簡易解決紛爭的方法。
(7)從形式上來判斷
基本方針不變。亦即,儘量設計能從形式上來判斷是否符合網域名稱的登記要件。
(8)不干涉網域名稱的使用方法
基本方針不變。亦即,JPNIC不參與已登記的網域名稱之使用方法。
(9)確認登記要件及登記者之認證
檢討登記者的認證是否能以比提交印鑑登記證明書更簡單的方法。
(10) 考慮社會的健全
基本方針不變。亦即,網域名稱的登記顯然不見容於社會時,JPNIC保留有不承認該申請或取消網域名稱登記的權利。
(11) 登記規則變更時的處理方式
考慮定期更新網域名稱登記的方法,俾便登記規則變更時,可以作為確認登記者是否遵照新規則的有效方法。本方法也有助於使網域名稱登記的內容保持最新的狀態。由於會增加事務性的工作,故要檢討成本的負擔方法。
3. JP網域名稱的改革
在「重要的設計1999」中,依據今後的登記方針,選擇以「泛用SLD」來作為新引進的網域名稱。引進時,需要解決基於智慧財產權所衍生出的問題,制定取代審判、能簡單解決紛爭的方法。
JPNIC自1999年1月推出「重要的設計1999」後,不斷留意與該問題有關的ICANN等全世界的動向。今年七月制定了「JP網域名稱紛爭處理方針」(以下簡稱「DPP」。DPP: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e ),10月起實施。據此,才得以訂出解決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方法。網際網路急速滲入整個日本社會,由於在商業與經濟活動中被廣泛運用,現在的JP網域名稱顯然無法應付利用者多樣化的需求。例如,依據一個組織一個網域名稱的原則,每個商品或品牌無法都登記到其需要的網域名稱。個人登記網域名稱時,登記手續複雜,且成本昂貴。
JPNIC不斷思索如何維持現行方針之優點,然後進行必要的改革。
4.新JP網域名稱提出的方案
依據上述狀況,JPNIC提出下列的方案。
〈新JP網域名稱〉
——向如EXAMPLE.JP的SLD(Second Level
Domain)登記。
——放寬登記資格要件。
——不限制一個組織或個人能登記的網域名稱之數量。
——網域名稱可以移轉。
——提供簡化的登記手續。
——登記日語的網域名稱。
※現有的JP網域名稱維持現狀。
4-1新JP網域名稱的取名
相對於現有的JP網域名稱,這次提出的新JP網域名稱取名為「汎用JP網域名稱」。「汎用」表示不因登記申請者的類型來限制可登記的網域名稱,任何人都可自由登記與利用。也表示現有的JP網域名稱係為「屬性型(組織類型)JP網域名稱」及「地域型JP網域名稱」
4-2新設汎用JP網域名稱之空間的理由
JPNIC維持與管理JP網域名稱之登記。在使用者眾多的意見中,包含希望廢除現在的JPNIC之網域名稱登記規則所制定一個組織一個網域名稱的限制。在開始利用網際網路的初期階段,為了辨識自己的公司,一般都是採取每個組織都登記網域名稱的形式,隨著WWW等的登場,網際網路已滲入整個社會,其利用形態也多樣化。其中,最常見的是為提供商品或服務而設置網站,作為傳達資訊的一種廣告手段。因此,衍生出每個商品或服務也要登記網域名稱的需求。由於當初始料未及,故與網域名稱登記規則產生一些差距。
再則,雖然網域名稱的登記者是研究機構、大學、企業等組織。由於網際網路的利用者層逐漸廣泛,是一般利用者的個人多半登記網域名稱來利用。現在的JP網域名稱,登記者之審查、文件確認等之登記手續頗為複雜,而且登記所需負擔的成本也很大。網域名稱的登記已相當普及,故要思考如何簡化登記手續,且使登記•維持網域名稱的費用能合理化。
JPNIC鑑於現在JP網域名稱所制定的登記規則或手續都是為了管理迄今環繞著JP網域名稱的狀況,以及提供能有個安定的網際網路之環境,據此迴避各種問題,維持今日的JP網域名稱之信用與發展。
在以往的狀況中,如依照上述的要求來變更規則或手續等,恐將引起以往極力要防禦的問題,故判斷難以實現該項要求。不過,如前所述,JPNIC要在今年10月實施DRP,能夠事後解決紛爭。配合其實施,檢討汎用JP網域名稱新設空間的問題。
4-3不是放寬現有的登記要件,而是新設網域名稱空間的理由
這次JP網域名稱的新方針不是為了放寬現有的網域名稱之登記要件,而是有幾個必須新設廣泛運用的網域名稱之空間的理由。
以往眾多已登記的網域名稱係屬於現有的屬性型(按組織分類)及地域型的網域名稱之空間,需要花時間來架構成有秩序的網域名稱空間。針對此空間,如果採用全新的登記規則,恐將使現有的網域名稱之登記者或依照新規定的登記者產生混淆。
此外,不只是網域名稱的登記規則,對取代網域名稱登記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或JPNIC的會員來說,程序也有很大的變更,對ISP或JPNIC的系統之影響也很大。
再則,關於放寬現有空間的登記要件之方法,對於以往因不符合資格而無法登記的人可說是很不公平的。基於維持公平的觀點,放寬現有空間的登記要件未必是適當的作法。因此,現有的網域名稱空間照常繼續運用,再新設網域名稱空間,依照新規則來運用,如此就可以減少混亂,且容易引進。
5.汎用JP網域名稱的特徵
5-1與現有的JP網域名稱之差異
5-1-1放寬登記資格要件
現在的JP網域名稱在登記時,須確認組織類型與登記資格,其程序(包含繳交文件等)也很複雜。而汎用JP網域名稱沒有區分屬性,個人也能登記,廢除一組織一個網域名稱的原則,故登記資格要件沒有設立組織類型。
再則,具地方性乃為後述的登記要件之一。
5-1-2廢除登記數的限制
JPNIC在登記時以「維持一個組織一個網域名稱」為原則。目的是確保將來的使用者能有網域名稱空間,以及防止網路蟑螂的情形。
不過,由於商務上擴大利用網際網路,需要複數登記的需求激增。因此,汎用JP網域名稱廢除該原則,任何人都能登記複數個網域名稱。至於大眾所擔心的事項,則由DRP來解決。
5-1-3能自由移轉
依現行的規則,除了因合併、營業讓渡、子母公司關係等一定事由外,禁止移轉網域名稱。由於限制網域名稱的移轉,針對網路蟑螂等網域名稱之紛爭,本中心必須採取一定的預防措施。
不過,由於引進DRP,有了解決紛爭的體制,同時希望能抑止為不正當目的而登記•使用網域名稱的情形,故汎用JP網域名稱之移轉沒有特別設限。再則,也放寬在現有的網域名稱空間上所作的移轉之限制條件。
5-1-4具地方性(在國內要有住所)
JP網域名稱表示是屬於日本的,是分配給日本使用的ccTLD,故依照現行的規則,登記者是在日本登記的法人或居住在日本乃為登記要件。新設的汎用JP網域名稱空間也維持這個原則,但檢討能使實體審查變得更簡便的方法。基於某些理由,當判斷登記者不符合地方性的要件時,得以該理由取消其登記。
5-2設計汎用JP網域名稱空間
「重要的設計1999」中亦曾言及,JPNIC檢討如何新設「汎用SLD(新設複數個汎用SLD,要登記向3LD所申請的文字列)」作為新的網域名稱空間。之後,隨著日本之COM網域名稱的利用激增與普及,JPNIC內部也必須檢討同於COM網域名稱的「SLD之開放(要登記向SLD所申請的文字列)問題,比較檢討了以下的兩種可能性。(請注意以下所列舉的AAA、BBB、CCC係表示不同文字列的第二層,不是實際採用的文字列。此外,EXAMPLE是文字列的例子,無法實際登記)」。
可能性1 新設複數的SLD 向3LD登記
形態 EXAMPLE﹒AAA﹒JP、EXAMPLE﹒BBB﹒JP、EXAMPLE﹒CCC﹒Jp等
優點 由於能追加SLD的種類,網域名稱空間的廣度與擴張性之限制很少。此外,在SLD上能表現放寬的範疇。
缺點 SLD的種類增加越多,在3LD上包含相同文字列的網域名稱也越多,容易混淆使用的視聽。
可能性2 向SLD登記
形態 EXAMPLE﹒JP
優點 在SLD上能登記任何的文字列,與可能性1相形之下,網域名稱很短。(從使用者易記、易輸入的觀點來看,這是優點)。
缺點 與可能性1相形之下,網域名稱空間的廣度與擴張性受到限制。
JPNIC 檢討比較其優缺點後,考慮要讓使用者容易使用、乃至於作為網站或信箱的位址,決定採用「可能性2 向SLD登記」
5-3引進日語的網域名稱
以往的網域名稱只能使用英文字母、數字、連字符號(不過,連字符號不能用在文字列的開頭和最後)。如果再加上日語等文字,就變成是多國語言的網域名稱。其中,尤其是以日語(漢字平假名片假語)登記為網域名稱者,就稱之為日語網域名稱。
5-3-1多國語言網域名稱的技術開發狀況與JPNIC採取的姿勢
JPNIC針對多國語言網域名稱的問題,於1999年5月設立了「iDN-TF」,主要是從技術上的觀點來進行調查與檢討。該企畫開發部調查、分析相關的活動與技術,為了引進多國語言網域名稱而整理出必備的條件。
為了使多國語言的網域名稱在網際網路上不會混亂且普及,必須公開技術與使其標準化。因此,2000年7月13日,在JPNIC的網頁上開始公佈「多國語言網域名稱評估工具測試版」,對目前所提出的各種技術進行評估的工作。
5-3-2構成日語網域名稱的文字列•文字數
日語網域名稱的第二層是由漢字、全角的平假名、全角的片假名構成。其構造如下。(以下「日語名字」的部分,表示是由申請者任意登記的文字列)
日語名字﹒JP
再則,第2 層的文字數預定最多只能15個文字。
5-3-3開始進行登記服務與技術實驗
儘管多國語言網域名稱的技術要標準化尚需一段時日,gTLD及幾個國家已開始推出登記服務。此外,其動向引起一般使用者密切的注意、甚至變成市場上的壓力也是不爭的事實。
JPNIC在技術面上不斷朝標準化的技術做實驗,為預定要開始正式受理登記服務而做準備的工作,最後希望能提供標準化的技術之服務。
5-4網域名稱與商標等的紛爭之處理
隨著網際網路之運用逐漸擴大,網路蟑螂的問題也越演越熾。JPNIC認為利用DRP來解決紛爭是基本要件,且限定為其對象的紛爭必須是「為不正當的目的而登記•使用的網域名稱」。
5-4-1 利用DRP於事後解決紛爭
DRP規定「JP網域名稱紛爭處理手續」申訴的依據是⒤登記者的網域名稱與擁有正當權利的申訴人之商標或其他表示是同一個或類似。(ii)登記者對該網域名稱的登記沒有正當的權利。(iii)該網域名稱係為不正當目的而登記•使用。這些狀況顯然會弄亂網域名稱之登記•使用的秩序,事後也應該要迅速解決其問題。由於任何人都可以向汎用JP網域名稱作複數個登記,與現行的JP網域名稱箱型之下,引發網路蟑螂的可能性極高,這是無庸置疑的。如能配合制定DRP的解決之道,也能抑止紛爭。
5-4-2為了保護各商標的事前排除措施
在gTLD的世界裡,長久以來一直爭論:從設立ICANN以前到追加新gTLD,為了保護著名商標是否須採取事前排除的措施。從另外的觀點來看,保護著名商標也與保護一般消費者有關(沒有正當權利的人以文字列使用包含著名商標的網域名稱,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誤認),結論是大眾幾乎都贊成該觀點。不過,考慮實際引進時,何謂著名商標實難以定義,到底是只有構成著名商標的文字列除外,或其變化(variation)也事前排除呢(其他人無法登記的狀態)?或者優先登記(有權利者優先登記)等,到實現以前要有解決一些難以解決問題的方法。
JPNIC根據一連串的討論,判斷汎用JP網域名稱要為保護著名商標設計事前排除的制度實有其困難處,當發生有關著名商標的問題時,則由現在的DRP來解決。
5-5無法登記的網域名稱
汎用JP網域名稱正檢討要將部分特定的文字列設定成預定字(保留字)。預定字是只有事先被指定的組織才能登記(例如行政機關名稱等),任何人都無法登記(被規定在現有的JP網域名稱上必須預定作為網域名稱者,或顯然不見容於社會者)。登記規則上規定申請該文字列的手續。
6. 汎用JP網域名稱的登記手續
6-1 申請者優先主義
按照接受登記申請的順序完成規定手續時,就算已完成網域名稱之登記。如果之後有人提出與已登記的網域名稱相同的網域名稱時,則無法受理其申請。
6-2 開始登記時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法
開始登記汎用JP網域名稱時,按其申請順序受理申請,剛開始申請的瞬間,可能會湧進大量的申請,造成諸多混亂情形。此外,汎用JP網域名稱具有任何人都可登記的優點。另一方面,新設時也有可能引發網路蟑螂的問題。因此,為了盡量避免發生這些問題,檢討減少發生無謂混亂或紛爭的因應之道。汎用JP網域名稱在開始登記時,以設定「同時申請期間」的方式來調整登記的方法。
6-2-1 同時申請期間
是指不管申請優先順序的時間。在這段期間內,如果有複數個希望登記同一個網域名稱的申請時,則依據「同時申請期間中的登記規則」來決定登記者。由於設有申請期間,申請者不須在開始接受申請時競相提出申請,如此就可降低開始接受申請的瞬間湧進大量的申請案。
6-2-2 同時申請期間中的登記規則 之一
檢討如何抑止網路蟑螂的結果,依照現在的登記規則而登記的網域名稱係依據一個組織一個網域名稱的原則,所以因網路蟑螂所引起的問題就很少。據此,汎用JP網域名稱考慮按申請優先順序來抑止發生無謂的紛爭。再則,當同時申請期間截止後,依照下列的規則來決定優先登記的順序。
※並非永久接受優先的登記,只有在汎用JP網域名稱新設時的同時申請期間才可能申請。
※現有符合汎用JP網域名稱登記要件(在日本具地方性)的JP網域名稱之登記者,擁有以相同文字列在SLD登記的優先權。
(例如)
EXAMPLE.CO.JP的登記者有EXAMPLE.JP的優先權。
※是優先登記對象的網域名稱之登記者,視為是2000年3月31日以前已登記的屬性型及地域型網域名稱之登記者。不過,網域名稱已被廢止時除外。
再者,2000年3月31日以後移轉網域名稱時,以移轉地之新網域名稱登記者為其對象。
※優先權只有在向汎用JP網域名稱提出申請時才有效。因此,並非現有的網域名稱之登記者自動變成泛用JP網域名稱之登記者。
※當向網域名稱以相同的文字列來登記的登記者出現複數時,以網域名稱登記日期最早的登記者優先。
(例如)EXAMPLE.JP的優先登記
登記年月日 登記者 申請
EXAMPLE.CO.JP
1998/01/01
A股份有限公司 無
EXAMPLE.NE.JP
1999/01/01
A網路
有
EXAMPLE.CHIYODA.TOKYO.JP 2000/01/01 A 有
此時,在提出申請的登記者中,登記日期最早的EXAMPLE.NE.JP登記者則登記為EXAMPLE.JP。
6-2-3 同時申請期間中的登記規則 之二
對上述登記規則之一所決定的網域名稱以外的申請,在同時申請期間截止後,依照下列的規則來決定登記者。
※沒有其他希望使用同一個網域名稱的申請者時,則決定該申請者為登記者。
※希望使用同一個網域名稱的申請者有兩人以上時,抽籤決定登記者。
以往同時申請的手續,由希望使用同一個網域名稱的申請者來調整,經過全部申請者協商後才決定登記者,或是經過大家同意抽籤決定登記者後再進行抽籤的工作。不過,由於推測會有許多申請件數,或經過協商的手續會造成申請者過度的負擔,故決定採用一開始就抽籤的方式。
再則,由於網域名稱可以移轉,就不用擔心抽籤的結果會固定成半永久性。
此外,也檢討並非現場抽籤而是由電腦抽籤的方式。
6-3 登記者的認證方式與變更手續以線上作業方式(on
line)
在登記後進行各種申請時,確認登記者本人是很重要的工作。現在的登記系統,在做重要變更時,都以在申請書上蓋章及提交印鑑登記証明書來做確認的工作。這種方式雖然很確實可靠,但對申請者以及受理申請的JPNIC是很大的負擔。
為了減輕登記者事務性的負擔,同時防止混充申請者的第三者提出虛偽的申請,保護真正的申請者,故須有確認是否是新的登記者本人之方法。
汎用JP網域名稱登記會分配給每個登記者一個登記者號碼及密碼,用來識別登記者。另外,會以郵寄方式通知登記內容,防止第三者以非本人意思的虛偽申請來登記。
郵寄的方式不只能確認登記者的所在地,與只有線上作業的方式相形之下,安全性高為其優點。
要變更申請內容或抹消網域名稱時,就憑登記者號碼與密碼來進行線上作業。
6-4 登記費與維持費
登記網域名稱時需付登記費。而已登記的網域名稱每年都要更新登記,故需要維持費。登記費與維持費以低廉為目標,故檢討費用訂在1000日圓到10000日圓之間。
6-5 維持登記的條件
為維持已登記的網域名稱,須具備下列的要件。
※支付網域名稱維持費
※運用為了登記網域名稱的名稱伺服器(Name
Sever)。
是屬性型、地域型所必要的JPNIC會員之接續承認,對汎用JP網域名稱而言是沒有必要的。
透過JPNIC會員也能支付登記費及維持費。
6-6 網域名稱廢止後的冷卻期間
現在屬性型、地域型的網域名稱一旦辦理廢止手續,冷卻期間為六個月,不得以相同的網域名稱再登記。這是為了防止因短期間內變更登記者恐將引起使用者誤認而設定的措施。但因為已廢止登記的網域名稱急需快速登記,且基於誤認不應由網域名稱登記者負責的想法,汎用JP網域名稱不設定冷卻期間,儘可能短期間內能再度登記。
7. 計畫進度表
汎用JP網域名稱今後的計畫進度表如下。
2000/09/01∼ 募集大家對「汎用JP網域名稱方針(草案)」的意見
2000/09/30
2000/10/10 公開JPNIC之方針文件
2000/10/10 公開登記規則
2000/11/20 施行登記規則
2000/11/20∼ 同時申請期間
2000/12/22
2000/09/01 開始受理先登記者優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