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日本網路資訊中心
公開:2000年7月19日
實施:2000年10月19日
JP網路名稱紛爭處理方針
第1條 目的
本JP網路名稱紛爭處理方針(以下簡稱「本方針」)被社團法人日本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採用。係依據已向本中心登記網路名稱者(以下簡稱「登記者」)所參考的「與屬性類型(按組織分類型)•地域類型JP網路名稱登記等有關的規則」(以下簡稱「登記規則」)而成。訂定登記者在因登記和使用已登記的網路名稱,而與第三者之間發生網路名稱的紛爭時之相關規章。本方針第4條所規定的JP網路名稱紛爭處理手續是依據「JP網路名稱紛爭處理方針的手續規則」(以下簡稱「手續規則」、以及本中心所認定的紛爭處理機構(以下簡稱「紛爭處理機構」)依據用途所規定的補充規則來施行。
第2條 登記者的告知及違反告知義務
登記者申請登記、以及維持或更新網路名稱時,要向本中心告知下列事項。
(a)登記申請書上所記載的陳述內容完整且正確。
(b)就登記者所知,其所登記的網路名稱不會侵害到第三者的權利或利益。
(c)不因不正當的目的(指獲得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讓別人受到損害的目的、以及其他不正當的目的。以下亦同。)而登記或使用該網路名稱。
(d)不因雖明知使用該網路名稱會違反相關法令或規則仍繼續使用。
上述任何事項並非事實時,登記者要遵照本方針同意移轉或取消該網路名稱。
第3條 網路名稱登記的移轉及取消
符合下列各種情形時,本中心將進行網路名稱登記的移轉或取消手續。
a.依照第八條的規定,本中心收到登記者或有權限的代理人書面的指示時。
b.本中心收到由有合法管轄權的裁判所或仲裁機構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的正本(因情況也可以使用副本)時。
c.依據本中心所採用的本方針或修訂版來實施,在登記者就是當事者之JP網路名稱紛爭處理手續中,本中心收到紛爭處理機構的審查會所做出的裁定時(參考本方針第4條第i項與k項)
本中心得再依據登記規則或其他法律上的要求,進行網路名稱登記之取消或移轉手續。不過,雖然進行移轉,但不滿登記規則所規定的登記資格•要件等時,本中心不設定該網路名稱的伺服器名稱(name server)。
第4條 JP網路名稱紛爭處理手續
本條係規定登記者必須依據本JP網路名稱紛爭處理手續的紛爭。本JP網路名稱紛爭處理手續係由本中心的網站上所列舉的任何一個紛爭處理機構來施行。
a.是適用對象的紛爭
當第三者(以下簡稱「申訴人」)依據手續規則向紛爭處理機構提出下列的申訴時,登記者要遵照本JP網路名稱紛爭處理手續。
(Ⅰ)登記者的網路名稱類似申訴人有權利或正當利益的商標及與其他表示一樣或混淆者。
(Ⅱ)登記者沒有登記該網路名稱的權利或正當利益者。
(Ⅲ)登記者的該網路名稱係為不正當的目的而登記或使用者。
本JP網路名稱紛爭處理手續,申訴人必須在申訴書上主張該三項目所列舉的一切。
b.證明係為不正當的目的而登記或使用。
紛爭處理機構的審查會要認定是否存在本條a項(Ⅲ)號的事實時,尤其是有下列情形時,得以認定網路名稱的登記或使用是為不正當的目的。但不限定這些情形。
(Ⅰ)登記者登記或取得該網路名稱的主要目的是針對申訴人或申訴人的競爭業者,藉由出售、借出或移轉該網路名稱來取得超過該網路名稱直接花費的金額(能用書面確認的金額)之等價報酬。
(Ⅱ)為了妨礙申訴人以網路名稱來使用有權利的商標或其他表示,登記者登記該網路名稱,且數次進行妨害行為時。
(Ⅲ)登記者主要的目的是為了混亂競爭業者的事業而登記該網路名稱時。
(Ⅳ)登記者為了獲得商業上的利益,針對網站或其他線上位置(on line location)、以及網站上所推出的商品或服務的出處、sponsor ship、交易合作關係、推薦關係等,意圖混淆視聽、引誘網際網路上的使用者到其網站或其他線上位置,因而使用該網路名稱時。
c.登記者証明其有網路名稱之權利和正當利益
收到申訴書的登記者必須參照手續規則第5條,向紛爭處理機構提出答辯書。審查會檢討申訴人及登記者雙方所提出的所有証據、認定是否存在本條a項(Ⅱ)號的事實時,尤其是有以下的情形時,得認定登記者擁有該網路名稱的權利或正當利益。但不限定下列情形。
(Ⅰ)登記者在收到第三者或紛爭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路名稱的紛爭前,沒有任何的不正當目的,為了提供商品或服務,而使用了該網路名稱或相對的名稱時,或顯然準備使用時。
(Ⅱ)不管登記者是否有登記商標或其他表示等,因該網路名稱而為一般大眾認識時。
(Ⅲ)登記者利用申訴人的商標或其他表示,並非是希望引起消費者誤認而獲得商業上的利益,或無意毀損申訴人的商標或其他表示的價值,使用該網路名稱非為商業上的目的、而且公正使用時。
d. 選擇紛爭處理機構
申訴人提出申訴書時,必須從本中心所認定的紛爭處理機構中選擇一個紛爭處理機構。申訴人所選出的該紛爭處理機構,除了本條f項所規定合併審理的情形外,要管理與實施本JP網路名稱紛爭處理手續。
e.手續開始與指定審查會
手續的開始與實施的順序,以及裁定紛爭處理的審查會之指名手續要依據手續規則的規定。
f.合併審理
同一個登記者與申訴人之間有複數個網路名稱之紛爭時,不管是哪一個當事者都得申請單一紛爭處理審查會的合併審理。而且必須向擔任當事者間正在處理中的紛爭事件之最初的審查會提出申請。如果該紛爭事件是本中心所採用的本方針或修訂版中適用對象的紛爭事件,則接受該申請的審查會得以裁量部份或全部進行合併審理。
g.費用
依據本方針,紛爭處理機構針對審查會處理紛爭事件所要求的一切費用由申訴人負擔。但登記者在答辯書中選擇依據手續規則第5條將審查會人數由一名增加為三名時,兩當事人要平均分擔所有的費用。
h.本中心對本JP網路名稱紛爭處理手續之參與
本中心一概不參與審查會之手續的管理或實施。此外,本中心對審查會所裁定的結果亦不負任何責任。
i.救濟
申訴人依據審查會的手續提出救濟,只限於請求取消登記者之網路名稱登記,或請求移轉給該網路名稱登記的申訴人。
j.通知與公布
紛爭處理機構必須將有關審查會對該網路名稱的所有裁定通知本中心。所有的裁定,除了審查會當作例外事件作部分變更修正而決定公布時,其全文要在網際網路上公布。
k. 向裁判所提出訴訟
任何一個當事者在本JP網路名稱紛爭處理手續開始前、處理中、或結束後的任何一個階段,都得以向裁判所提出有關該網路名稱登記的訴訟。本條所規定的要件也不妨礙依據本項的當事者提出訴訟。審查會在做出取消登記者網路名稱之登記或移轉的裁定時,本中心在紛爭處理機構通知裁定結果後10日內(依本中心主要的事務所所在地的營業日來計算),保留實施審查會的裁定結果。若在10日內,登記者未以申訴人為被告,依據手續第3條(b)(ⅩⅡ)向獲得申訴人同意之管轄裁判所提出訴訟的文件之正本(有裁判所受理印的訴狀等),則本中心即執行裁定(該同意裁判管轄所是記載於東京地方裁判所或本中心網路名稱登記簿上、位於登記者住址區域內的管轄裁判所)。
若在10日內,登記者有提出訴訟文件的正本時,本中心則擱置裁定結果的實施。此外,本中心在未收到申訴人或登記者(Ⅰ)當事者間依據公正證書的和解契約書之正本、(Ⅱ)登記者提出該訴訟的撤銷書及申訴人同意書的正本、或(Ⅲ)被駁回該訴訟、或裁判所確定判決登記者沒有繼續使用該網路名稱的權利、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之正本前,本中心不進行與審查會裁定結果之實施有關的手續。再者,得提出副本取代上述的正本。
第5條 其他的紛爭與訴訟
不是第4條JP網路名稱紛爭處理手續對象的登記者,與申訴人之間有關網路名稱登記的一切紛爭,兩當事者之間必須利用可能的裁判所、仲裁機構或其他紛爭處理手段來處理。
第6條 本中心的參與紛爭
本中心不參與登記者與第三者之間有關網路名稱的登記與使用的紛爭。登記者不得指名本中心是紛爭當事者而要求本中心參加手續。如果本中心被指名為紛爭當事者時,本中心將採取一切認為是適當的手段,或保留為保護本中心而採取其他對抗手續的一切權利。
第7條 現狀的維持
本中心依據本方針,除了第三條規定及登記規則所規定的情形外,進行網路名稱登記之移轉、取消、以及變更其他網路名稱登記之現狀的手續。
第8條 紛爭中的網路名稱之移轉
有下列任何一個情形時,登記者不得將在網路名稱登記移轉給其他人。
(Ⅰ)在依據第4條JP網路名稱紛爭處理手續之處理過程中或結束後15日內(以本中心主要事務所所在地的營業日來計算)。
(Ⅱ)在裁判所或仲裁機構處理審查手續過程中,接受移轉者以書面表示不同意裁判所或仲裁機構的判決或裁定時。
本中心保留得以取消違反本條規定之網路名稱移轉手續的權利。
第9條 本方針的修訂
本中心保留隨時修正本方針的權利。至少要在生效日前三十日在本中心的網站上公布修訂的本方針。由於向紛爭處理機構提出申訴書而開始依據本方針的手續時,開始時就有效力的本方針得以繼續適用到手續結束。在依據本方針的手續還沒有開始時,不管發生紛爭是在修訂內容生效前、生效當日或生效後,其修訂內容適用所有的JP網路名稱紛爭處理手續。當對修訂內容有異議時,登記者對本中心所能請求的只有廢止該網路名稱的登記。此時,已經支付的費用一概不歸還。修訂的本方針適用於登記者在該網路名稱登記之廢止手續結束前。
第10條 本方針的依據法
本方針所有的條項之解釋係依據日本法。再則,依據本方針處理紛爭的紛爭處理機構之審查會係依據日本法來進行判決。